10月21日,本报从台山市政府获悉,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6·19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6月19日上午10时13分许,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玻璃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8.19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台玻公司一楼厂房原片玻璃仓库。亡者梁某明,是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经查明,2024年6月19日上午,梁某明由诚昌盛公司前往台玻公司运送玻璃,到达厂区后将货车停靠在正门保安亭一侧,排队等候卸货。10时10分,梁某明步行进入一楼厂房原片玻璃仓库。10时11分梁某明擅自把泡沫条放置在玻璃堆放处。10时13分梁某明在对事故玻璃放置泡沫条时,被重心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倒。

2024年6月19日12时16分,消防人员将伤者梁某明救出现场,并就地接受台山市大江镇卫生院的急救。12时36分,台山市大江镇卫生院抢救无效宣告梁某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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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当日,原片玻璃仓库无管理人员,仓库现场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诚昌盛公司的送货司机梁某明在未经台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未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自行协助卸货作业,在放置玻璃间隔泡沫条时,被重心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倒,最终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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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还指出,台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违规开展吊装作业。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送货司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仓库危险作业,被重心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倒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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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有4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台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李某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台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邓某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处罚。此外,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台玻公司副总经理严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台玻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台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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