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对于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若干措施》提出了几项政策举措。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介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已经合并实施。可以说,合并实施以来,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生育医疗待遇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升。

不过,孙洁也指出,当前的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地方。“我们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劳动者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还有待提高。”孙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其覆盖更多劳动者。

《若干措施》在扩大保险覆盖面上就明确提出,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同时,孙洁也提出,各地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缴费基数不一样。各地生育津贴也不一样,且有的地方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的地方是由企业支付。另一方面,各地陆续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产假或生育奖励假时长也不一样。

“如果生育津贴由企业支付,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与政府为企业减负的政策取向不一致。同时,也会影响企业招聘女职工的积极性。”孙洁认为,这些政策应该统一和规范。

孙洁建议,在生育津贴方面,全国层面的政策需要统一,包括确定生育津贴的标准,奖励假时长、支付生育津贴的资金来源等方面,都需要逐步规范和完善。

记者注意到,对于生育休假制度,《若干措施》也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编辑 张磊

校对 贾宁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吴为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