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打击整治

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泰和县公安局

扎实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辖区群众充分认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严重后果

动员群众主动上缴枪爆物品

 吉安一地发布干部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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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家住吉安市泰和县

石山乡的肖先生

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

冒雨赶至

泰和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

找到民警后

二话不说把袋子打开

里面赫然装着

手枪零件和子弹若干

这突如其来的举动

可把现场的民警“吓”了一跳

肖先生见状连忙解释道

“警察同志,

我是来主动上交这些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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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主动来到派出所上交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10月23日

肖先生在整理过世亲属遗物时

无意间翻到一个包裹

这不看不知道

一看吓一跳

里面竟然装着

一些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经肖先生回想

其过世的亲属曾是

一名在部队服役多年的退伍老兵

这些手枪零件和子弹

很可能是亲属早年间

从部队带回

想起民警曾多次到辖区宣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

于是肖先生

便马不停蹄的来到螺溪派出所

这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民警将手枪零件和子弹妥善保管后

对肖先生主动上交的行为

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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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枪零件和200余发子弹

目前

手枪零件和200余枚各式子弹

均已移交给泰和县公安局

治安大队做安全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综合吉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