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受贿一案。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7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张秀隆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政公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51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秀隆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秀隆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10月21日消息,张秀隆被查,今年4月22日消息,张秀隆被开除党籍。
经查,张秀隆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高额举债;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秀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秀隆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张秀隆出生于1958年5月,湖南怀化人,曾长期在广西工作,历任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等职。
2013年,张秀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14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2015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8年,他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22年1月卸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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