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报道《纪法百科·通报解读 | 按时如实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梳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几种情形。
11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黑龙江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主席王悦华,海南省屯昌县委原书记凌云,安徽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孟庆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消息,三人皆被指“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组织全面了解党员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情况的必要举措。”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航分析,有些看似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党性原则的大事。对个人“小事”的一时隐瞒,有可能给日后的“大祸”埋下风险隐患。
那么,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干部有哪些?报告事项包括什么内容?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集中在哪些方面?梳理各地通报典型案例,可以发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类是不如实报告持有房产、车位、商铺等情况。如成都兴城集团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李鸣琴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2套、车位1个,却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报。李鸣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2024年5月,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第二类是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情况。如江西省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唐某欲投资某药店诊所项目,但又考虑到其公职人员身份,于是“借款”8万元给其姐夫代其入股,且未如实报告该事项。2024年1月,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类是不如实报告私自持有护照或者因私出国(境)情况。如上海市嘉定区某单位干部王某为绕开组织程序,假借遗失重新办理出国(境)证件,在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13次前往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游玩,2023年11月,王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从近年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来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问题占比仍然较大。”成都市金牛区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杰剖析了背后的主客观因素。
主观上看,有的领导干部为了隐藏违纪违法所得刻意瞒报情况;有的对身边人教育不够,一些家属名下的财产梳理不够完整准确,导致漏报;有的个人认识不到位、查询不仔细,对未办理或未转移产权的房产、车位未作详细填报。
客观上看,查询途径和方式方法仍有待加强。比如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查询难度较高,且需辨明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再比如基金产品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投资人不一定完全清楚情况,导致出现漏报错报情况。
那么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有什么后果?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什么责任追究?一是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坚持综合施治、多措并举。”张航说,既要加强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又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抽查核实。对于不如实报告、隐瞒个人事项、故意欺骗组织的党员干部,经查证核实后,应当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领导干部要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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