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一篇文章,文章的作者是一名有资格“参加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资深律师,有资格面试实习律师的,应该还是地级市律协一定职务的吧。
文章提到,当律师听到实习律师称自己在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期间撰写过几百份判决书时,大感惊讶,在其认识里,“法官助理只是协助法官,例如主要观点是法官的,助理只是按照法官的意见完成文件起草等工作”,如果让这些人(法官助理)“在法院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让人不寒而栗。”
文章之后批评了律师界存在的,一些律师把办案工作都交给律师助理,自己只负责幕后运作的“甩手掌柜”现象,称自己办案从来都是亲力亲为、熟悉和参与办案的所有细节,并举出具体的庭审案例称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最后,不忘点题到,法官不能因为办案任务太重等原因,把庭审当成“念稿”、裁判只是“签名”,把案件审理的实质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否则就不是“尽职尽责”。
说实话,看到律师的这篇文章时,尤其是当看到其对法官助理撰写判决书感到惊讶时,烟语君同样感到惊讶。惊讶的是,作为一名资深律师,虽然知道法官员额制,虽然法律文书后法官助理署名已经成为常态,却不知道已经运行了这么多年的法院内部组织诉讼活动的运行模式、办案主体员额法官团队的运作模式。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这话换到律师行业,作为一名律师,如果连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助理之间的分工都搞不清楚,连自己拿到手里的判决书是法院内部如何做出的都不清楚,又如何算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呢?
法官助理,是上轮司法改革产生的新生司法职务和岗位。按照最高法院的设计,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根据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为,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草拟法律文书,本就是法官助理的应有工作职责,何来律师质疑的,法官助理草拟法律文书,就是“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让人不寒而栗”?
那些囿于司法资源配置不足,或是单位内部资源分配不均、或是法官支配不了法官助理的除外,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起草法律文书乃至一二审判决书,已经成了他们的只要工作内容,尽管很多的法官助理并不出庭。
可能是因为法官助理不出庭的原因,很多当事人乃至律师,并不熟悉法官助理在当下司法诉讼中的作用,还将其当成书记员之类的司法辅助力量。
烟语君参加的一审二审案件,一审以法庭调查名义的开庭,完全就是法官助理带着书记员主持的,二审则是法官带着法官助理也是以法庭调查的形式开庭的。背后的实质是,法官助理全程参与着案件的前期处理,所谓的开庭不过是法官走个过场而已,调解书、判决书都是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授意下草拟,法官之后负责审核把关罢了。
如此的办案分工,本就是上轮司法改革所确立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办案模式。只不过,由于各地司法配套设施及推进力度不一、单位里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全国法院只见司法改革文书规定,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办案模式罢了。
此外,犹如此前《司法改革才几年,躺平的不仅有普通员额,更有越来越多的助理》、《法检两院现在入额难不难?真实情况及影响如何》(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等文章中说的,由于司法改革各项后续配套制度推进不力,诸如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法官助理职级晋升、司法权责分工不明确等等,再加上职业荣誉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法官助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和职能发挥。
于是乎,在开庭的时候,经常看到的情形是,“书记员”旁边的“法官助理”席位,往往都是空着的。也许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才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律师真的以为,自己案件的法律文书都是法官亲自撰写的,不能理解怎么还有法官助理办案一说。
事实上,尽管法官助理并没有或不愿出庭,在很多法官的办案模式里,案件卷宗所谓的分给法官,实际上是指分给了其法官助理。不管是通知或组织法庭调查,还是草拟法律文书出具判决意见,直到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等等,都是法官助理全程办理。法官不过是到了开庭或是核对法律文书的时候,才会看到案件的卷宗。
如果法官开庭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当事人提交了什么证据,不知道律师所讲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基本可以判定,案件的卷宗一直在法官助理处保管,法官只是临到开庭才拿到了卷宗;如果你拿到手的判决书,对你开庭中重点强调的主张压根没提,或是说理前言不搭后语说理跟结果不符,基本也可以判定是法官助理写的。(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是针对那些配备了法官助理,法官可以指挥得动法官助理的情形说的。)
随着司法公开被提及的越来越少,在忙于疲于应付案多人少、避免被人违规质疑的理由下,司法置于安检严过比登机还严的高墙大院门禁大门之内,不仅距离当事人越来越远,很多法官对于不熟悉的律师即便近在咫尺也唯恐避之不及。造成的以上结果是,连身为面试实习律师的资深律师,都不知道自己案件的判决是如何做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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