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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今日(11月14日)下午于高等法院判刑。 (点新闻资料图)

【点新闻报道】黑暴极端组织「屠龙小队」与其他激进团伙策划于2019年12月8日借「民阵」游行,在湾仔制造连环爆炸及枪击警员。屠龙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提告,当中7人承认多项不同罪名,余下7人经过逾80日审讯后,陪审团裁定赖振邦其中一项属交替控罪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罪成,其余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脱。

案发迄今已有近5年,其中「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属本案主谋的另一激进团伙头目吴智鸿等认罪被告,及被裁定罪成的赖振邦,今日(11月14日)下午于高等法院判刑。

各被告判刑情况:

·自称「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就《反恐条例》两项控罪,判囚13年6个月。

·被指为主谋的被告吴智鸿「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个月。

·被告彭军壕承认《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担任「枪手」被告苏纬轩串谋杀警等三罪,判囚12年。

·设计引爆装置被告蔡凯明「协助及教唆制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个月。

·被告陈玉龙无牌管有枪械罪,判囚9年。

·协助制造炸弹的被告赖振邦「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个月。

法官张慧玲表示,英国的判刑不适用于本港,但用以爆炸品破坏财产和伤害生命作区分,有参考价值。她又指,一般的悍匪犯案的目标为了钱财,虽然都是与社会为敌,但是本案的案情要严重得多,量刑起点必须远超18年。

张官指,黄振强是「屠龙小队」的队长,很明显串谋主脑吴智鸿看中小队的目的进行拉拢。虽然其他队员在裁判后罪名不成立,但其所造成的破坏是有目共睹的,判决结果只能证明不确定是否串谋。

张官表示,虽然黄振强没有直接参与准备枪械和炸弹,惟他的责任不轻。张官形容吴智鸿亲友为其书写的求情信「堪称完美,指吴智鸿在家人朋友眼中是一个很好的人,但他在犯案的时候很明显不再是其家人朋友眼中的人。

(点新闻记者郑洢林、九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