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今天(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 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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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

  • 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多则楼市新政

在此之前,上海发布多则楼市新政。

“上海公积金”公众号10月17日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于其余地区,通知明确,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5%调整为25%。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对租房提取限额与提取频率进行了优化。对于承租上海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上海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0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同时,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9月29日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缩短非沪籍居民购买外环外住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对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外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从“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调减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来源 | 中国证券报、央视新闻

编辑 |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