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需休学一年,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休学损失5万元被拒,起诉后,法院参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判令被告赔偿4万余元。南通市海安法院公众号日前披露了该案案情。
2023年9月,贾某驾驶机动车在某路口转弯时与胡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导致胡某和乘坐胡某电动车的小辰(化名)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贾某过路口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小辰因事故导致左侧桡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事发时小辰上初一,因事故休学一年。
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在承保期内。小辰家人与贾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小辰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7万余元,其中含休学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休学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校生因事故受伤需休息和治疗,必然影响学业,在课程压力较重的当下,长期休养必然导致跟不上教学进度,选择休学一年合情合理。小辰没有收入,但休学会增加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加重了家庭负担,这一损失与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参照202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461元),支持原告的休学损失40461元。一审后保险公司上诉,南通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该案中,法院结合伤害后果、休学的合理性、休学时长及休学带来的额外消费性支出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在审查数额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赔偿额,以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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