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国发〔2000〕42号、中办发〔2000〕30号出台劳社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依据国发〔2015〕2号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1号文),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规范体系的基本架构,其中13号文与1号文对应制度改革前后两个时期,28号文作为全国统一退休待遇计发文件,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成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
依据缴费年限认定有关规定,结合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其缴费年限认定规范体系如图所示。
举例说明,有工作人员,1984年10月参加企业单位工作,2004年10月经组织批准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3号文实施后进入),2014年10月1日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0月退休,属于改革前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退休中人,依据28号文第②条规定,执行13号文有关规定:其在企业原有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上交),即“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结合各地区的实际也可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与改革前连续工龄计算对比就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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