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去公证处办理手续,准备继承自己父亲的房产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虽然是父亲的独生女儿,但未必可以独自一人继承。需要他表哥、表妹同意才行,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男子刘某与妻子结婚后生下女儿刘女士,妻子因病去世后,其独自一人照顾女儿,未再婚娶,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可不幸的是,2016年时刘某因病去世。

父亲去世后,刘女士想着自己是父亲的独生女儿,父亲的遗产必定是自己一个人的,所以一直拖着没去继承办手续。2018年时,刘某的父母,即刘女士的爷爷奶奶,两人因车祸同时意外身亡。

刘某还有一个妹妹,即刘女士的姑姑,其早年丧偶,但育有一子一女。姑姑于2022年时因病离世。

那么刘女士要继承父亲的房产时,为什么需要自己的表哥、表妹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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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父亲刘某的房产是其丧偶后,独自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且未再婚娶,因此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由于刘某没有妻子,其离世时父母尚在,且其父母(刘女士的爷爷奶奶)当时并未放弃继承刘某的遗产,因此刘某父母应当分配相应的份额。

其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获得的遗产在内,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换而言之,这套房子从法律上讲,不仅刘女士有份,其爷爷奶奶亦占有相应的份额,而爷爷奶奶所获得遗产就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样的道理,刘女士的姑姑作为父母的女儿,其在父母去世后,一样有权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且其生前亦没有放弃继承。

也就是说,爷爷奶奶去世后,这套房子就是应当由刘女士及其姑姑来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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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在没有配偶、父母的情况下,由亲生子女来继承的那个原则。姑姑去世后其所占的份额由其两个子女来继承。

换而言之,现在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就到了刘女士及姑姑的儿女身上了。因此从法律上讲,刘女士并非唯一法定继承人,公证人没有办法为其做公证。

最终,在公证员的调解下,本来没有来往、不想配合做公证手续,也不想继承别人家财产的表哥、表妹,还是同意配合刘女士做了公证手续。经一番周折后,刘女士拿到了公证手续,并顺利继承了父亲的房产。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在继承遗产方面宜早不宜晚!就本案而言,如果刘女士在父母离世后尽早办理,会简单很多,毕竟当时只要经爷爷奶奶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