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临淄区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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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区域示意图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齐路—青银高速—工业园路—临淄大道—溡源路—乙烯路—华能电厂厂西路—公泉路—南沣路—建设路—辛化路—辛化路淄江路路口东延至淄河临淄段—淄河—胶济铁路—齐王路—北齐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蜂山社区、建设生活区、建南生活区、建西生活区。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临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718454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 掌上临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