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收到了四份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

对于周兆成起诉多位网民在网上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上述四份判决书均认定构成对周兆成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发布者公开道歉。在赔偿金额上,法院没有支持周兆成6万元的诉求,而是判决每起案件分别赔偿合理支出1000元。

12月2日,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维权诉讼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一起案件1000元的赔偿还不够维权成本。

有受访专家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建议,对于网络暴力赔偿,在弥补损失和合理开支之外,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增加最低赔偿标准,无需证明精神损失即可获得。

律师起诉网暴者胜诉

每起案件法院分别判赔1000元

四份判决书的其中一份显示,一网友在某平台发布图文内容,称周兆成为“最阴律师”“流氓强盗”“阴险狡诈”等,并使用了周兆成的肖像截图。周兆成认为这损害了他的专业形象及声誉,造成广泛恶劣的舆论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被告则辩称,文章为复制粘贴,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侮辱词汇及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当陈述,系针对原告的人格贬损,涉及对原告人格、品德的否定性评价,丑化了原告的形象,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也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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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对赔偿标准的认定

11月29日,法院判决网友在其账号连续七天置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周兆成合理支出1000元。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判决书提到,在经济损失方面,该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确存在电子取证进行证据保存、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事实,且提交了律师费票据,根据合理性、必要性,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000元”;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指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三份判决书中的认定与该份判决基本一致,同样判定发布者赔偿1000元,并在账号置顶登载道歉声明。

起诉者称在代理案件中

遭到部分网民的攻击和辱骂

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在代理“错换人生28年”一案中,遭到部分网民的攻击、辱骂和污蔑,所以近期收集证据对部分账号发起诉讼,目前收到了四份判决书,结果均为法院认定发布者侵害了名誉权,要求其道歉并赔偿1000元。

周兆成表示,虽然维权不是为了经济利益,但1000元的赔偿标准还是无法接受。自己主业为刑事方向,工作繁忙,所以网暴维权案件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并支付了律师费用。另外,获取网暴者身份信息、做公证固定证据等也耗费了几千元的成本,维权成本很高,但获得赔偿金额很低。

“我作为律师,对维权过程比较熟悉。如果是普通人遇到这种网络暴力,他们维权付出的成本更高。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网暴存在,却不认为对我精神带来伤害,我同样无法理解。”周兆成这样说。

周兆成还提到,自己原本希望通过系列诉讼遏制网暴,但判决结果出来后,甚至有人扬言要给2000元,“再多骂一次”。

红星新闻记者也尝试联系了上述案件中的几位被告,只有一位接通了电话,其表示收到判决书后还未与律师沟通,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专家建议对网暴者增加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最低标准

过去几年,多地法院都发布过网暴类案件,除消除影响、道歉外,赔偿金额差别较大,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12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民法领域没有“网暴”这个案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网络侵权,涉及对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的侵犯。赔偿中一部分费用涉及维权合理支出,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则依据民法典中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朱巍认为,“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这一情况广泛存在于网络侵权案件中,类似案件的赔偿思路是赔偿金额能够弥补被侵权人的合理支出和损害,但不考虑惩罚性赔偿,也不考虑较高额度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于在热点话题中进行网暴带来的流量收益,侵权成本是非常低的。

对此,朱巍建议对上述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新,增加对网暴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在涉网暴判决生效后,相关平台应该对法院认定侵权的账号进行降低信用积分、降低权重等处罚,才能更好地遏制网暴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则认为,较低的侵权赔偿标准,客观上会鼓励或者纵容网络暴力的行为发生。实践中,赔偿包括维权的合理支持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维权的合理支出,包括寻找证据、固定证据费用、鉴定费、律师费、路费和误工费等都应该得到支持,但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要求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精神受到损害才能主张赔偿。对此,刘德良认为不利于受害人维权,客观上会有鼓励侵权行为发生的效果。刘德良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规定一个法定最低赔偿金额,只要确定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存在,自然会带来精神损害,受害人就可以获得抚慰性质的最低赔偿。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失超过这个标准,比如自闭、精神疾病等,那么可以提供证据,要求按照实际损害进行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