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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规〔202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分层认定体系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认定的刚性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比例。制定适度区别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将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限额调整为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减免、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困难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标准和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开展认定。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衔接。建立救助申请综合研判机制,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根据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按规定认定为相应的低收入人口。对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在遵循申请对象意愿基础上,按“待遇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对动态管理中,因家庭情况变化需要在低收入人口内部调整类别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统筹低收入人口分类救助政策体系
(四)夯实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一、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五)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规范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政策和托底保障措施,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广泛建立并完善应急资助制度,保障遭遇重大变故和突发性灾害学生的教育救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大发展型资助推进力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处的成长困境类型,分别提供针对性、持续性的教育救助服务。
3﹒住房救助。符合当地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符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自建确有困难的农户,由当地统筹安排,保障其住房安全。
4﹒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和补贴政策。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等基层载体进行就业帮扶,开展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救助对象实现就业创业。
5﹒受灾人员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受灾情况分别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六)加强急难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问题。
(七)全面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分群分级的服务类社会救助模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不同群体,根据不同级别的救助需求,提供必要的探访关爱、照料服务、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各地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低收入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
(八)拓展其他帮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给予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购买合规辅助器具按规定给予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托养服务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各地可结合实际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对象范围,对获取贷款的,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救助,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九)支持慈善等社会力量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有效衔接,促进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帮扶。
三、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十)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1﹒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分层管理、动态监测、因需推送、结果反馈的闭环运行机制。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各级已有系统平台建设基础,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深化拓展功能应用,科学设置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2﹒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3﹒加强动态监测。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关爱巡访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级互助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定期开展走访,及时发现、报告变化情况,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过渡期内,各地要加强对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对象的关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
4﹒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地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困难情形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十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相关帮扶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二)健全基层经办服务保障机制。市、县层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提升救助综合效应。乡镇(街道)层面,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窗口建设,强化跨部门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整合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残疾人之家等阵地资源,推动建立基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综合服务平台;在村(社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协助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网格员和微网格联络员的网格工作事项清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十三)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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