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说明
朋友你好
2024年11月26日,27日,安在旁听内蒙警察1995年定性为正当防卫变为故意杀人的发回重审庭审。(点击打开)
细节部分形成旁听思考系列。现为第六期:
01
此次邢志强案件发回重审庭审,有两大突破,一是关键证人视频出庭作证,二是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出庭作证。
旁听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解开了安在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几乎所有疑问。这与审判长的高水平主持以及控辩特别是辩方吴丹红律师的细致平和缜密发问是分不开。
法医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出庭作证说明,很热闹,有收获,但并不深入。辩方专门知识人胡志强法医是安在多年老友,第一次见面,个人认为他的表现是最好的,犀利而稳定。
在胡志强法医群内,某群友——中国卫生法学原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三甲医院专家,教授,也是多年来强力推进准确定义医疗关系,引入合理赔偿方式的法治建设者,对安在上一期对于案件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特别予以收录。
02
对于此案,安在观点明确:无罪!
原因如下——重审庭审经过充分调查与质证,特别是证人、法医、专门知识人出庭,各方意见表达基本事实清楚:邢志强出于责任感主动履职,与具有重大盗窃、脱管脱逃嫌疑的孟永清三次遭遇,孟永清持刀抗法,捅刺伤警。在与孟第三次对峙过程中,邢志强以枪为棍阻挡孟永清以摩托车冲撞的危险行凶,自述期间枪支走火,造成孟永清十二指肠贯通不致命伤,孟与家人在36小时舍近求远,在院因无血浆无电力再耽误近10小时,伤重中毒性休克死亡。
枪击伤是否系邢志强有意射击、走火误伤,还是回弹而伤,甚至是在随后的几十小时内被他人所伤?因为当年未做相应技术勘验、鉴定,目前物证消失,无从可知。理应疑罪从无。
医法教授对此有不同观点:
这件事,由于证据灭失,弄不清伤害事件里很多重要环节的细节和是非,甚至伤者后来的就医过程也很难完全理清,没法再就伤害一事追究邢的刑事责任。这个“点”,我的看法同你。
但是,除此之外,整起事件是否就完全没有是非好谈了,倒未必。您这段话里的有些措辞,可以商榷。
我记得看到过案情介绍,邢是与“朋友”(非警务人员)找个僻静地方打枪的,并非组织安排的业务培训。整起事件源头的这个原初的“点”的合法性、合规性,必须考量,似乎也是可以查清楚并予以评价的。好像都被“略过”了。我的看法:那天他与朋友私下打枪,就可能是非法的,至少可能是违规的。那天的那个场合的“枪”,是合法合规该出现在那个场合的吗?
基于此涉嫌违法或违规的原点,则请问,邢凭什么携枪追赶其他人?“以枪为棍”这个动作,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对待社会?即便如他所说是“误击”,这个误击该出现么?这个误击是谁为主造成的?当年当地政府和公检法部门为何没有追查邢与朋友打枪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安局是如何管理枪械的?邢的单位有没有责任?这些疑问假如得不到脱责性证明,那么,死者家属可否提起民事索赔(对邢)和国家赔偿(对枪械的单位)?邢的刑责不好办,是否等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政处分责任也都能一风吹落?大概不一定的!在此背景下,说对方“伤警”准确否?
我个人和稀泥的止争建议是:死者方家属退一退,索赔即可。
伤人方退一退,主动送上一笔巨款求得谅解,并诚恳接受公安内部的组织调查和处理。
枪械单位退一退,主动道歉,内部处理违规之处(假如有的话),配合启动国赔,求得谅解。
03
安在赞叹教授的独到观点,更赞叹观点背后的思维缜密,方法务实,情怀感人。回答如下:
您的所有叙述我基本都赞成。但是由于语言的局限性以及我表述的不准确性,我在此说明三点。
一,感谢您赞成我的主要观点无罪论,又反对无罪论中您认为的某种倾向。我认为您可能是以行政法无授权不作为思维来思考我的观点,认为我过于偏向警察。我的无罪论不是不究全部,而是着重肯定两点,一是起因的正当性,这是针对警察职业的特殊性,百行百业,或许只有警察职业拥有主动盘查的法定责任。二是疑罪的必要性,针对证据标准以及法治进步,您我观点一致,不再多讲。
二,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对于原点划分是不同的,这影响到承担责任的轻重与对事件的看法。我的视角相对狭窄聚集于刑事领域,您的更全面。对于持枪,我在之前文章,特别是里谈了。我个人并没有完全确定持枪合法。而是强调作为牧区、边疆的内蒙四子王旗,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影响邢志强以及公安部门对枪的判断对事件的处理。
三,您对走火的看法,在行为观察定性来看,很全面很难得,我在研究时也注意到。所以,我对案件性质的推测是真实情况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犯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二者竞合。然而,这仅仅是我的推测,现有证据即在邢志强的叙述中,他是面对孟永清的冲撞而以枪作棍格挡,紧急关口则即使枪支违规甚至违法,也仍然是正当防卫。另外,枪内只有一发子弹,不涉及不特定的他人,谈不到危害公共安全。
四,您提到的公安局枪支、人员管理以及民事赔偿问题,我个人是赞成的,也是可行的,其他文章也有提及,没有展开。个人认为您的设想,在当地落地阻力很大,毕竟是对几十年前案件进行赔偿,他们担心会引来效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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