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的话
朋友你好
2024年11月26日,27日,安在旁听内蒙警察1995年定性为正当防卫变为故意杀人的发回重审庭审。(点击打开)
细节部分形成旁听思考系列。现为第九期:
证人证言是证据种类之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主观证据。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反映案件情况的直接证据。其效力来自于对其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的综合判断。
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年代久远,主要物证原始证据灭失,邢志强零口供。证人证言就显得极为重要。
庭审显示,公安机关对邢志强这位公安局副局长案件取证证人证言,至少有三处严重违规。
一是主要证人取证均在刑事立案前。公诉人列举证人证言,其中,唯一亲历证人王某柱证言作证17次,且证言极为不稳定,对于关键情节多次变化。吴丹红律师指出,证人证言充斥“我认为,我猜测……”的描述,证明力极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发生在刑案立案一年前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转化才能成为有效证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诉人予以反驳,反驳却极其无力。
二是证人作见证人证言被污染证言充数。邢志强案件的核心情节,控方列举三人,其中一人文盲,却能准确讲出摩托车型号却讲错摩托车颜色,案件当时在夜晚,其证言既不准确也有指供诱供痕迹,不可信。另一人则为其丈夫,完全是“听老婆说……”的传闻证据,应当排除。更令人惊讶的是,这位充数的证人还是另一证人王某柱指认现场的见证人,听到了王某柱对于案情的全部描述,证言严重被污染。
三是证人被威胁取证。唯一亲历证人,就是王某柱。重审庭审以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其证言又回归到作证最初证言:没有听到没有看到邢志强开枪。解释自己的证言之所以多变不稳定,是因为自己被带到留置点、看守所、被定位,精神近乎崩溃……证言以此次视频出庭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相应的也规定,办案机关有保护证人、不威胁证人、为作证提供方便的义务。对于询问地点,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这一规定,以方便证人保护证人为原则,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为例外。竟然被“挖掘利用”“活学活用”使用到令证人精神近于崩溃……
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将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定义为零口供、零物证案件。最初安在感觉对于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又被原一审法院判决无期的案件,证据竟然薄弱到如此地步,是不相信的。
旁听庭审,首先是震惊。
震惊于17份证言的密集、多变、提取时间。震惊于证人充当见证人这种常识性错误,更震惊的是证人当庭披露的被胁迫。
亲历让自己相信自己真是少见多怪,轻看了某些人政治品格低下、胆大妄为——
在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满怀信心迈向现代化的今天,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耳熟能详的今天,有人竟然赤裸裸地无视民意也无视中央要求,公法私用、公权私用、以权压法。
万幸,发回重审了。邢志强案件辩护人是吴丹红律师。然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有着生存土壤,每一位追求法治进步国家昌盛的法律人都有责任予以强力纠偏。
或位高声宏,或力微言轻,都是推动进步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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