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张某在2014年花费15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但自从买下这套房子后,他竟然8年来很少实际入住,导致欠下高达22万元的电费账单。对于为何会拖欠如此高额电费,张某表示茫然,并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欠费。
案例回顾
当年,张某在聊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住房,出资150万元。交房后,张某并未如期入住,只是把房子用作临时存放杂物的场所。2015年春节后,张某突然收到了高达2万多元的电费账单,令他大吃一惊。"我都没怎么在那住过,怎么会产生这么多电费?"张某不解地质问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人员解释说:"您购买的是商住两用房,根据规定,无人入住也需持续支付基本的电费,否则供电公司会将电源切断。"
张某勃然大怒:"你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告知过我这一点,现在把账单算到我头上很不符合情理!"双方争执不下,物业公司最终切断了张某房屋的供电。张某只好先行付清了欠费,同时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年来的高额电费开支。开庭审理时,双方对簿公堂,场面一度扑朔迷离。
张某诉称,他买房时完全不知道需要为长期空置房屋付电费,房地产公司有隐瞒重要信息的嫌疑。"如果我知道买了这套房还需要长期交纳电费,我会三思而行。"张某哽咽道:"现在欠下22万元的电费,我也付不起啊!"房地产公司方面辩称,有关商住房的规定早已公开透明,他们不负任何告知义务,相关风险买家自负。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对所出售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不得有隐瞒或虚构的情况。如有违反,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在张某购房时确实存在重大隐瞒行为。将商住两用房长期空置也需缴纳一定电费的事实,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出卖方理应充分披露。否则就构成了对买受人的误导,侵犯了其知情权。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含义有疑义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予以解释。换言之,即使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中确有商住房需交电费的约定,由于其并未重点说明并确认买受人的知晓情况,也应作消极解释。
从维护交易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全部22万余元电费,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判决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所有电费欠款,恢复商住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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