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余晖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
国务院总理李强提到,“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什么是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到,“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具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
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在12月16日的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会上,李强提到,“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
李强指出,“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如何解决?
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违背了执法的初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事实上,国务院层面已多次部署。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到,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意见》明确:“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2023年,国办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到,“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
在此次的专题学习会上,李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裁量幅度不合理”“地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
针对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
针对地方标准不统一问题,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督促调整。
一些动作即将展开。
此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提到,“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会上,李强也提到了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并针对这一行动提出多方面要求,包括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等。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申诉权利。
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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