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近日发布了清华大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案例文章,文中提到清华大学建立了教学评价预警机制和帮扶机制,实行教师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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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实行高校教师退出机制

事实上,已有多地发文,要求高校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据了解2020年,天津在全国率先打造量化评估检验平台,聚焦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2022年,天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及时分流,年度评价排名后10%的待岗培训,连续两年排名后10%转岗退出,形成警示督促效应。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曾提到,天津组建了3000余人的思政课听评课团队,开展互学互评,建立完善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2023年,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9人。

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小组曾印发通知明确,要健全思政课教师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于连续两年在全校思政课教师评教中排名后5%的,要通过停课进修、其他岗位挂职等形式提升教学能力;不能胜任的,应予以转岗。

《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提到,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学校教师,可按照高等学校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教育部要求:建立退出机制

2020年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中就曾提到,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此外,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201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中也提到过:综合评价教学质量。要建立健全多元评价机制,采用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可基于评价结果探索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课堂教学退出机制。

早在《教育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就曾有“支持试点学院探索教师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

教师犯什么错,会被“退出”?

以目前相关规定较多的思政课教师为例,南昌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与退出机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有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的;违反思政课教师课堂教学禁止性规范,故意在课堂上散布错误政治言论的;思政课专任教师连续两个学期未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含形势与政策课)的;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或宣传纪律,在课堂上出现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教学不负责任,受到学生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且情节严重的;一学期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

该校还明确了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的教师,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转为行政管理人员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的教师,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进入思政课教师行列。

此外还有学校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等情况,学校将要求教师退出思政课教师队伍,退回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烟台南山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师退出的部分情形规定: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故意消极怠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学院工作质量或工作进度的;一学期内发生1次重大责任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被学院或学校(集团)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连续三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新入职教师入校后三年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情形。

陇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落实思政课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不合格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思政课教师出现以下禁止行为,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学习、转岗或解聘:教学质量差,学生评教结果连续3年在专职思政课教师中排名后5%,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聘期中期、聘期考核不合格,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

尽管目前各高校的教师退出机制还主要面向思政教师,但也有高校建立了面向普通专任教师的退出机制。例如,天津理工大学曾发文表示学校已建立教师转岗退出机制。针对任同级职称时间长,教学、科研能力“双弱型”教师,及学院认定不能胜任教学科研岗的教师须退出教师岗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空岗招聘方案,转岗教师依方案竞聘新岗位。另外建立警示机制,对初次确定转岗教师实行1年警示期,期满考核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教师实施竞聘转岗制度。

《高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刍议》一文指出,目前我国的高校教师岗位,最缺乏的就是畅通的退出机制。另一学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没有建立相应的教师淘汰退出机制,教师职业带有显著的终身化特征,导致部分高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损害了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高校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深远且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需妥善处理诸多关键问题,一方面,要构建科学、全面且公正的评价体系。尽量避免因评价体系的片面性而误判教师的真实能力与价值,导致优秀教师被不合理地淘汰。另一方面,在执行退出机制时,要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退出流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同时,还应配套完善的再就业帮扶机制,对于因非主观恶意原因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如因学科调整或身体状况等,给予职业转型培训、推荐其他合适岗位等支持,使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职业阶段,减少机制推行过程中的阻力与负面影响。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教育部网站、各高校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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