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近日发布了清华大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案例文章,文中提到清华大学建立了教学评价预警机制和帮扶机制,实行教师退出机制。
多地实行高校教师退出机制
事实上,已有多地发文,要求高校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据了解2020年,天津在全国率先打造量化评估检验平台,聚焦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2022年,天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排名,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及时分流,年度评价排名后10%的待岗培训,连续两年排名后10%转岗退出,形成警示督促效应。
天津市教委相关负责人曾提到,天津组建了3000余人的思政课听评课团队,开展互学互评,建立完善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2023年,高校思政课教师退出9人。
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小组曾印发通知明确,要健全思政课教师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于连续两年在全校思政课教师评教中排名后5%的,要通过停课进修、其他岗位挂职等形式提升教学能力;不能胜任的,应予以转岗。
《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提到,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学校教师,可按照高等学校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教育部要求:建立退出机制
2020年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中就曾提到,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此外,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201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中也提到过:综合评价教学质量。要建立健全多元评价机制,采用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可基于评价结果探索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课堂教学退出机制。
早在《教育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就曾有“支持试点学院探索教师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
教师犯什么错,会被“退出”?
以目前相关规定较多的思政课教师为例,南昌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与退出机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有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的;违反思政课教师课堂教学禁止性规范,故意在课堂上散布错误政治言论的;思政课专任教师连续两个学期未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含形势与政策课)的;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或宣传纪律,在课堂上出现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教学不负责任,受到学生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且情节严重的;一学期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
该校还明确了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的教师,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转为行政管理人员。退出思政课课堂教学的教师,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进入思政课教师行列。
此外还有学校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等情况,学校将要求教师退出思政课教师队伍,退回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烟台南山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师退出的部分情形规定: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或故意消极怠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学院工作质量或工作进度的;一学期内发生1次重大责任教学事故或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3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被学院或学校(集团)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连续三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新入职教师入校后三年内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情形。
陇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落实思政课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不合格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思政课教师出现以下禁止行为,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学习、转岗或解聘:教学质量差,学生评教结果连续3年在专职思政课教师中排名后5%,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聘期中期、聘期考核不合格,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
尽管目前各高校的教师退出机制还主要面向思政教师,但也有高校建立了面向普通专任教师的退出机制。例如,天津理工大学曾发文表示学校已建立教师转岗退出机制。针对任同级职称时间长,教学、科研能力“双弱型”教师,及学院认定不能胜任教学科研岗的教师须退出教师岗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空岗招聘方案,转岗教师依方案竞聘新岗位。另外建立警示机制,对初次确定转岗教师实行1年警示期,期满考核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教师实施竞聘转岗制度。
《高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刍议》一文指出,目前我国的高校教师岗位,最缺乏的就是畅通的退出机制。另一学者指出,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没有建立相应的教师淘汰退出机制,教师职业带有显著的终身化特征,导致部分高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损害了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高校教师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深远且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需妥善处理诸多关键问题,一方面,要构建科学、全面且公正的评价体系。尽量避免因评价体系的片面性而误判教师的真实能力与价值,导致优秀教师被不合理地淘汰。另一方面,在执行退出机制时,要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退出流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同时,还应配套完善的再就业帮扶机制,对于因非主观恶意原因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如因学科调整或身体状况等,给予职业转型培训、推荐其他合适岗位等支持,使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职业阶段,减少机制推行过程中的阻力与负面影响。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教育部网站、各高校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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