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广东五华县水寨中学让学生签字承诺 “自残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上赫然写着:“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这一消息瞬间在网络上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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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认为学校的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他们觉得这是在教育学生珍爱生命,让学生明确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能证明学校在这方面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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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更多的网友对此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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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指出,承诺书只能表明学校不想承担责任,并不能解决问题,若学校在学生出现问题时存在未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缺乏防范措施、对学生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等情况,学校就不能免责。

深入探究这一事件背后的原因。学生方面,现代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学业负担日益沉重,以及来自家庭、同龄人等各方面的压力让他们喘不过气来,加之年龄较小的学生还没有建立正确的生死观,这些因素促成了许多悲剧的发生。比如此前重庆两名中学生女生相约从 33 楼跳楼,还有贵州留守高二男生在家后山自缢,这些案例都表明,学生在面对各种压力和困境时,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容易陷入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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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方面,要求学生签署承诺书,很大程度上是害怕承担责任。

殊不知,这是典型的法盲操作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见,以免责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无效的条款。

实际上关于中学生和学校的责任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常清楚,学生真的自杀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责任学校赖不掉,跑不了。学校尽到责任了,学生自杀,学校无需担责,想让学校背锅,学校也不需要背。

再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此处表述的是“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以上是关于学生自杀的法律规定,除该规定外,学校不应该设置其他免责条款来自保,就是设置了自保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相反还贻笑大方。教书育人的学校都盲目违法,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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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点赞的是,《承诺书》一日游,作废了。

面对舆论的质疑,五华县教育局迅速介入,要求校方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并予以作废处理。同时,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校方也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试图平息这场风波。

对于此类问题,学校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这样笑掉大牙的《承诺书》不再发生了。

各方应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而不是试图通过一纸承诺书来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