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驾驶电动车的时候

后座上还会带人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骑行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又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记者了解到

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

电瓶车载人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法官调解

电瓶车驾驶人小陈

赔偿搭车人小张的家属27万元

12岁少年坐朋友电动车车祸死亡

13岁的小陈与12岁的张某是好朋友。今年8月的一天,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张,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张头面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陈、殷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张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小张的家属将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殷某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背对背”调解,骑行人赔偿27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是无偿的情意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搭便车”的意向,是实质上的好意施惠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情谊产生的非法律关系,在该关系基础上发生的因第三人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驾驶人对乘车人的安全有保护责任,不能将乘车人处于某种不特定的危险中。乘车人虽然是无偿搭乘,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险,对本案中的乘车人小张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驾驶人小陈对危险来源即驾驶车辆所具有的控制义务,在此基础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乘车人的损害责任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小陈应对小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张与小陈均系未成年人,小张在明知双方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仍未佩戴头盔搭乘小陈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故导致小陈也身受重伤,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还面临截肢的风险。本案如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划分比例,对小陈及其家庭来说无法承担,对小张家属来说,失去亲人的痛苦也无法得到弥补。为此,承办法官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出发,对小张家属和小陈家属分别进行“背对背”调解,在双方曾是好友的基础上进行劝解。最终,双方同意由小陈赔偿小张家属27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让16周岁以下的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防止孩子偷骑出门,以免酿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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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