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上周依贪污图利、收贿等罪起诉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及政治献金等四大案,移审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将羁押中5名被告全交保,检方立刻对其中柯文哲、应晓薇、沈庆京、李文宗4人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以4理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

稍早,北院刚收到“高院”发回更裁卷宗,预计下午3点由审判长江俊彦在第七法庭讯问柯文哲,法官许芳瑜在第一法庭讯问应晓薇、沈庆京,法官杨世贤法官在第十七法庭讯问李文宗,目前持续与辩护人及被告联系中。

重开羁押庭的结果,则可能分为重新羁押、加重保金或增加电子脚镣,或维持原裁定。

高院”撤销发回的4理由,分别是柯、应、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但原裁定对于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且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并无不完备;又原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也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

另外,被告应晓薇除持台湾护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国护照,原裁定漏未审酌此项攸关逃亡与否之重要事实,并不恰当。因此检察官提起抗告有理,故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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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分析,移审后抗告案件,纵使“高等”法院撤销发回,仍会交由原审同一合议庭再次裁定,原合议庭应就“高院”撤销理由重新审视、考虑,但要做出逆转收押的裁定,等同“打脸自己”前次判断,机率相对低。而“高院”因柯案各界瞩目须审慎考量,撤销让原审合议庭再补充意见,说服检方也向社会大众明示。

依据台“司法院”2019年11月8日颁布的“法院办理侦查中声请羁押重大、瞩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点”第10点规定,“本要点之声请羁押案件,不服该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应即时处理,并尽量于24小时内自为准驳或其他具体处分之裁定”。

规定并指“抗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而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者,原审法院应依本要点之规定处理,并尽量于收到卷宗后立即传唤被告到庭,于24小时内裁定;如不能即时传唤被告到庭者,至迟应于3日内传唤被告到庭,并即时裁定。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应尽速拘提到庭,并即时裁定”。

同要点第12点另指“本要点于法院处理审判中重大、瞩目刑事案件之羁押及其抗告程序准用之”,换句话说,无论侦查或审判中的羁押案件,都应“即时裁定”,柯文哲案诚属重大并且瞩目,因此,合议庭依要点照章办事。

此外,台湾“高等法院”上午撤销原裁定发回重裁的“第四点”指“不得再抗告”,法界人士表示,“高院”指的“不得再抗告”是有关柯文哲等4人的羁押与否处分,再经台北地院开庭审理作成“新裁定”后,无论被告辩护人、检察官都不能再有意见,也就是“再一次”开羁押庭之后,司法救济双方要就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