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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所有制改革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快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对民营经济性质定位模糊不清,理论创新出现明显乏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面临的深层次问题难以根本解决。2024年1—10月,笔者在与浙江大学和湘潭大学、与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人士以及在其他场合交流时,把学习《共产党宣言》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和说明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观点。先后在《改革内参》、《中国民商》、《民营经济内参》、《发改参考》等刊物和中国理论网、中宏网、中国民商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等媒体,发表了关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文章。为什么说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现就几个重点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民营经济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选择。坚持马克思主义,是要在坚持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不同。《共产党宣言》和经典著作中的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与之同时并存,并且不允许搞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等。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发达资本主义生产力状况,在分析国际工人运动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为全世界革命无产者和未来理想社会指明的长远目标和前进方向。这无疑是科学的正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是在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相当长时间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从这个国情和实际出发,我们选择要走的路,只能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0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探索前进。目前,我国的总体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且不平衡,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的劳动产品还远未丰富到按需分配的程度,地区间、城乡间、人群间还远未达到共同富裕的程度。这就是说,客观条件注定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还远不能实现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要继续在很长时间坚持公有制经济和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就是马克思主义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的奥秘。

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同样必须指出,“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不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不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如果对马克思主义一知半解、机械教条,就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如果不进一步解放思想和继续与时俱进,不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理论突破,民营经济就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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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中,虽然找不到发展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由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搞社会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立起来。学习和运用《共产党宣言》,目的是要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注重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放开手脚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是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飞跃,是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新经验、新成果。

(二)《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没有社会主义发展民营经济的现成答案和理论依据

发展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门原创。这在《共产党宣言》和所有经典著作中没有现成的理论依据,并且这是不允许有的。有理论家认为,经典著作中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我们发展民营经济的依据;《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应该译为“扬弃”私有制,这个“扬弃”也是发展民营经济的依据。这完全是误解。

马克思《资本论》中说的社会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或重新建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除了劳动力以外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的情况,马克思提出要在重新建立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公有制是指“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在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工人通过劳动能够获得丰富的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而不仅仅是以往那种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存资料。德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杜林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误解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认为既然是“公共占有”怎么又是“个人所有”,这是“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和“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了他的错误观点。很明显,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而是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社会劳动分配层次方面的概念。实现这样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实现单一的公有制相一致的。因此,这个“个人所有制”并不是我们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理论依据。这里还需知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达不到生产资料单一公有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水平。

《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从未说过社会主义是“扬弃”私有制。百余年来,中央编译局和陈望道、华岗、博古等人,在用不同语种和不同时期的《共产党宣言》中译本中,都一致译为“消灭私有制”或“废除私有制”,并未译为“扬弃”私有制。“扬弃”私有制,意味着社会主义要继续保留、发扬部分私有制。这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是绝对不可能的。在所有经典著作中都不是“扬弃”,都是“消灭”或者“废除”,并且是完全彻底,不留余地。马克思从早期的《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到最后的巨著《资本论》,一生都在致力于开展政治经济学批判,都始终主张“消灭私有制”,坚持批判“扬弃”私有制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同样,恩格斯一生最大愿望和“心满意足”的地方,也是在于“消灭私有制”,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

认为“消灭私有制”应该翻译为“扬弃”私有制的依据,可能是来自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的一句话:“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句话中的“共产主义”,是指傅立叶、蒲鲁东“受私有财产的束缚和感染”的小私有制“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粗陋的共产主义”思想。他们的这种“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这种“共产主义”进行了坚决批判。用马克思这句话作为《共产党宣言》和其他经典著作为社会主义“扬弃”私有制进而又把“扬弃”私有制作为我们今天发展民营经济的依据,这都是理论家们的误解。必须记住,马克思恩格斯的态度,始终不在于“扬弃”私有制,“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在于消灭私有制”。

(三)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理论拥有的客观条件和依据已经完全成熟

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和明确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指导和运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篇章,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符合实际,非常及时,意义重大。明确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定位,这绝不是凭空臆想和无中生有,而是大势所趋,并且实践经验和客观条件已经成熟。现在提出这一理论,就像是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期盼捅破的“窗户纸”一样,一下子使人豁然开朗,彻底觉悟。提出这一理论,将会在社会各界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反响。

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所有制问题上,为什么一定要从经典著作中寻找现成答案?为什么一定要照抄照搬苏联模式?为什么就不能有中国特色?实践证明,脱离实际搞建设这条路必然走不远,走不通。往日极为深刻而痛苦的教训,我们不敢轻易忘记。

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依据到底在哪里?这个依据不在天边,就在眼前。这就是改革开放创新成功实践所拥有的成熟的经验、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有制改革理论、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和“两个毫不动摇”理论。把这些已经被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理论,作为确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依据,能够使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得到实际运用和固本强基。其实,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即提出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几乎认可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归根结底一句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基础。当然,在这些扎实理论依据基础上,我们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排除传统所有制教条束缚,对民营经济继续在理论认识上守正创新,让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开新的脚步。

(四)必须充分肯定超过全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一个关系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实践经验证明,如何发展民营经济和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民营经济,根本的是理论认识问题。你怎样认识它就怎样发展,你认识多少它就发展多少,认识越深刻发展就越好。然而,至今仍有个别人对发展民营经济心存偏见,怀疑这是不是在搞社会主义,甚至存在一些抵触情绪。对这种典型的受教条主义束缚的思想意识,我们一要坚决批判,毫不留情;二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们:发展民营经济是在搞社会主义,是在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目前,我们发展的民营经济已经超过全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你能说这“半壁江山”不是社会主义,难道是资本主义?在民营企业就业占全国80%以上近6亿广大劳动人民,你能说他们不是在干社会主义,难道是在干资本主义?民营经济在税收、科技、投资、外贸、GDP等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你能说这不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贡献,难道是为资本主义建设做出的贡献?民营企业拥有的庞大劳动大军和占全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能力,你能说这不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向前发展的基本新质生产力,那又是什么?是否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是判断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如果不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不承认发展民营经济是在搞社会主义,那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而是一个中国式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五)当今世界存在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社会性质,它们的属性是由国家的社会性质决定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有经济等与商品、货币、交换相伴而生,紧密联系,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在现今世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各自都既有国有经济又有民营经济。据资料,美国、意大利、德国、法国、卢森堡、津巴布韦、瑞典、挪威的国有经济的占比分别为11.4%、25%、29%、30%、54%、66%、68%、72%。同样,现有社会主义各国,都有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超过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民营经济的比重超过资本主义国家民营经济的比重。

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民营经济多一点或少一点、国有经济多一点或少一点,也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国有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民营经济。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其属性决定于所在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六)民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新型经济形式

我国现有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开放前,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总产值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只有0.2%,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只有1%。可见,公有制经济几乎成了单一的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基本被消灭。这种“穷过度”的做法,使我国经济遭到巨大损失,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走了一段不该走的弯路。其根本原因,是长期坚持过“左”的指导思想,长期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使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走上正确发展道路。

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成为全国税收、投资、就业、外贸、科技创新、国内生产总值等在经济结构中的主体部分。与以往任何时候的民营经济不同,我国现有民营经济之所以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特征,是因为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改革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如今,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一样,都是自己人,都是共和国经济大厦和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顶梁柱。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民营经济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制度基础的新型经济形式。中国境内除国有和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都统称为民营经济。现有的国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民营部分、在国内与外资和港澳台资合作的经济、民营科技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创业等,都是民营经济的具体形式。在目前国内生产总值结构比重中,民营经济为60%以上占据主体地位。当然,民营经济还将继续发展壮大。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民营经济主体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同比增长3.93%,10余年间增长超过4倍。其中民营企业5554.23万户(增长6.02%),个体工商户12532.25万户(增长3.03%)。民营经济主体在服务业中尤为集中。

(七)从理论创新入手为社会主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信心注入新的动力

近几年,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国内经济内生动力和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平稳运行和保持在合理区间压力不断加大。民营经济发展困难重重,民间投资持续下降。2022年,民间投资增长0.9%,是多年来增长最低。2023年,民间投资逐季度下滑,全年下降0.4%。从投资比重看,2023年民间投资所占比重为50.4%,比2012年的65.4%减少了15个百分点,年均减少1.5个百分点。2024年1-11月,民间投资同比下降0.4%。对于这种不容乐观的形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扭转这种局面的关键是要调整和完善投资结构,放开投资市场准入,建立各种所有制主体一律平等的投资制度、竞争机制和法律法规。

目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三缺”:缺理论、缺法律、缺信心。理论方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储备严重不足,理论创新已经发生严重枯竭,受传统所有制教条束缚的思想观念仍未完全消除;法律方面,没有给民营经济社会主义性质应有的法律地位,民营经济仍然被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大门之外,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法律保护有待于加强;信心方面,投资方向不够明朗,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行政干预有增无减,各种检查过多,政策波动频繁,民营企业对市场、对政府的信心开始下降。必须从理论创新入手,用法律制度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40多年来,我们为发展民营经济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似乎总是感觉还有些什么问题没有完全理顺,一直在找的“定心丸”也好像没有找到。如果从理论源头上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且把这一理论见之于法律,民间投资、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说不定就会迎刃而解。

(八)发展社会主义民营经济需要建立市场化水平更高的体制机制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生态环境

提高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化水平,是为了保障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各种所有制经济都要尊重市场竞争规律,都需要加快市场化改革和建立市场化水平更高的体制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不管是对国有经济还是民营经济,都要进行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将改革进行到底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标志。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经过25年改革探索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来之不易。11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强调和重申这一点。但是,各地各部门对中央这一决策部署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到位。不仅如此,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少、政府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多的现象。如果让这种现象继续蔓延下去,计划经济体制将会死灰复燃。政府权力过大,配置资源过多,作用发挥过头,容易滋生多方面问题,这对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有害的。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顶层方案和相应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检查问责整改工作机制。做好这一工作,不仅有利于打破垄断和无序竞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有利于防止和遏制发生各种腐败问题,有利于形成各种所有制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生态环境。

(九)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定位最终要求上升由宪法作出最高法律制度规定

要把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政策,上升到法律和宪法。适应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对民营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制度形式、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定位、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保护等,都要通过宪法规章固定下来。根据宪法新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也会反过来对宪法提出要求,倒逼宪法自我完善。同时,要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各地各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税收等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管理,禁止各种五花八门的行政干预。

2018年最新版本宪法有几处可考虑修改完善。首先,关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两个概念要求在宪法中出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多年来连续出台了多个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这两个概念在文件中频繁出现。因此,这两个概念及相关内容可写进宪法,以便有法律遵循。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中有关所有制方面内容,这一条管总,特别重要。但是,现行宪法这种表述,与1954年宪法相比变化不大,而这种认识完全是在苏联所有制模式影响下形成的,早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实际,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从现实情况看,作为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它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在要素,都是改革发展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如果没有了民营经济,把民营经济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就不稳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就缺乏有力保障而难以实现。虽然第6条还有一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这一句与前面这一句是矛盾的。既然公有制经济和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又没有把民营经济同时确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句不完全对。因为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一条与第6条“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句,也是矛盾的。既然公有制经济和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就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看来,中央的这一决策部署至今未被贯彻落实。同样认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宪法第6条和11条,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格区别开来,然后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划归社会主义经济,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划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做法的延续。

宪法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根据“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略和大政方针,可以明确“两个神圣不可侵犯”,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修改宪法继续规定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要规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关于宪法中的“全民所有制”概念,是从苏联照搬而来的,与中国国情和实际不相适应。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出和使用过“全民所有制”概念。从党的十五大到二十大,已经停止使用这一概念。国家统计部门在统计指标中、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重新登记时,都已放弃使用这一概念。因此,宪法新修正时对这一概念不必再保留。

(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100年完成后还要继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的指导方针和理论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遵循和理论依据。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详尽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中叶,明确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实践证明,提出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完全正确的。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我们党坚持初级阶段理论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取得的。

初级阶段这个100年,现在已经过去60多年,到21世纪中叶还有30多年。现在看来,这30多年对于发展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显然是不够用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需要更长时间,发展民营经济需要更长时间。我们不需要经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但可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延长。纵观历史和分析判断发展未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还需要100年时间。为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第二个100年(不管这100年是否还叫初级阶段),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原正司长级特派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