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意见——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真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能够在第二审程序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一般不应发回重审。第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且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裁判可以指正瑕疵后维持一审裁判。 对当事人上诉请求之外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裁判中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努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避免一方当事人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仅就利息部分提起上诉,以及担保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主债务无异议,仅就担保责任提起上诉等情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 。
这些情形表明,事实认定错误可能涉及证据不足、新证据的发现、伪造证据、伪证、鉴定人造假、翻译人造假以及司法人员渎职等多个方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避免因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司法不公。
民事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 :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与其性质不相符,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如果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这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法律通常不溯及既往,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具有溯及力。如果法院违反了这一规定,即适用了现行法律确认法律实施前的权利义务,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法优先等规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了这些规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意图,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9)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如果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关键证据,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0)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允许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2)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3)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经传票传唤就进行缺席判决,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4)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判决或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6)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这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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