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男子从湘西收购5899条香烟,并和父亲一起开两辆车,将香烟运往吉首,不料被烟草局查获后,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价值81万元的香烟予以没收,男子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烟草局却说一切依规依法,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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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在湘西自治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丈夫安朋在吉首市共同经营一家烟酒店,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7月份以来,吴燕经营的烟酒店,陆续从湘西州各地商店收购卷烟,同年8月2日,安朋和父亲安许,将收购的卷烟装上2辆车的车厢和尾箱中。

8月3日凌晨1时许,安许驾驶黑色大众越野车、安朋驾驶银白色江铃全顺牌小客车从吉首出发,于当天5时30分许到达位于新邵县的老家。

同日,新邵烟草局接到涉及卷烟违法行为的举报,遂组织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干警赶到安朋老家,对被举报的2辆车进行检查,查获了该批卷烟。

因安朋三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新邵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执法人员遂决定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先行登记保存。

经现场检查、勘验,该两辆车上的卷烟涉及利群、红塔山等74个品种,总数量为117.98万支(5899条),卷烟条盒包装上喷有的32位激光码部分清晰可见,显示来源地为湘西。

同年8月9日,烟草局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办理延长立案期限审批手续,立案期限从8月9日延长至8月24日,烟草局将此情况告知安朋三人。

8月9日,烟草局将该批卷烟抽样,送交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按照同一品牌同期零售指导价核定,该批卷烟价格总额为811680元。

8月21日,烟草局对安朋等3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9月22日,作出第72号《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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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拟对安朋等3人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117.98万支(5899条)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三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月22日,三人申请举行听证,10月21日,烟草局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建议没收117.98万支烟草专卖品。

10月26日,烟草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三人,11月2日,烟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29条第1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烟草局决定对安朋等3人没收违法运输的117.98万支烟草专卖品。

安朋认为,三人在吉首市共同经营一家烟酒店,吴燕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合法经验者,遂将县烟草专卖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提出如下理由:

烟草局无证据证明该批烟草专卖品的来源及运输方式,也不是在运输途中查获,不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

烟草局对三原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烟草局作出的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局辩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许可权限,仅持有零售许可证而无准运证,不得私自运输烟草专卖品。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烟草局有管辖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新邵烟草局作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发生在辖区内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具有管辖权,安许等3人的违法行为部分发生在新邵,故新邵烟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烟草局有权视情罚款或没收香烟。

烟草专卖法第29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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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照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34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本案中,吴燕从湘西各处商店收购烟草专卖品117.98万支并运输至新邵,在新邵被查处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新邵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故三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卷烟市场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危害性,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