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市监部门依法对大墩村某商铺近400箱红酒进行了查扣,将近两个月之后,终于有了新的消息。2024年12月31日,顺德区乐从镇政府发布公告,将于2025年1月1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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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截图

那么,问题来了,2024年11月12日扣押的红酒,怎么等了许久才有下文?有没有超期扣押?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从2024年11月12日,到2025年1月13日一共62天,扣除检测红酒的8天时间,总体时间没有超过60天,应该是不属于超期扣押的。

那么无证生产红酒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前期,我之前已写过类似文章,现截图如下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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