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西安市献血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于2024年10月23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献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彰等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为鼓励优待献血者,上述《条例》还规定,在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五倍免费用血;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此外,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合计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前两款所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合计按照献血量等量用血。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与献血者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具备条件的用血医疗机构直接核销用血费用;无法直接核销或者在本市以外用血的,凭以上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单据等,到颁发《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条例》规定,在西安市献血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二)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第一项规定的优待外,免费游览市属A级景区;(三)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优待外,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常规公共汽车线路、免费享受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在西安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人员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