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红星新闻以《一起“不知情”的颅内手术: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为题,报道发生在河北廊坊一起医疗纠纷。

此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一审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此后,该案被廊坊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继续调查“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

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2025年1月7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酌定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指出,由于院方未能提交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家属“同意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的书面同意文书,结合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院方对此存在过错,此过错为导致患者死亡因素之一。

家属:从未同意脑血管造影后做颅内手术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8月21日晚,时年50岁的文运志突发头痛,伴随意识障碍,被急救车送往家附近的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急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入重症监护室。经过两日治疗,文运志意识逐渐好转,可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

2021年8月25日,文运志被推去做脑血管造影。据病历记载,当日8:59,主治医生联合神经外科副主任医生查房后分析,“患者生命体征相对平稳,今日进行脑血管造影明确有无颅内动脉瘤”。

文运志的妻子韦振侠回忆,文运志当日早上9点左右被推进手术室做造影。医生当时告诉她,通过造影发现,文运志患烟雾病和颅内动脉瘤。韦振侠表示,由于自己是学医的,且咨询过相关专家,因此她之前已经向院方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文运志有先天性的血管畸形“千万不要动它”,烟雾病恰属于先天性的血管畸形。

病历记载,当日,文运志在接受脑血管造影后,医生为其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韦振侠表示,家属及其本人从未同意进行该手术。

2021年8月25日16:01的病历显示,患者术后呈昏迷状态,GCS评分“2T分”,双侧瞳孔不等大,无光反应。据医疗专业人士介绍,GCS评分低于3分,意味着深昏迷或脑死亡。

此后,文运志在医院依靠大剂量药物和呼吸机等维持生命。韦振侠称,尽管家人都在期待奇迹发生,文运志还是于2021年9月4日离开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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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

一审:院方承担40%责任,赔偿42.4万余元

文运志离世后不久,2021年9月,韦振侠和女儿一纸诉状,将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文运志的死亡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4万余元。

韦振侠和女儿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对患者文运志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密切跟踪观测患者病情;在家属强烈反对且手术风险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手术并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则称,患者文运志的死亡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并列举了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病患者本身死亡率、致残率较高,病情发展、变化均较为迅速凶猛;该例介入手术用时5.5小时,不甚顺利,术中明确发生血管破裂出血,此为明确的诱因可导致血压波动等理由,以证明其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符合诊疗常规,并不存在过错。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为文运志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此后,鉴定机构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召开医患意见陈述会等,出具鉴定意见书。

2023年9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运志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4万余元。一审判决中指出,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是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确定的。

重审:院方承担责任升至80%,赔偿89.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廊坊中院作出裁定,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廊坊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鉴定机构所称术中患者未签字问题继续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行委托鉴定。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告韦振侠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经重审法院委托,北京另一家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仅就现有材料,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文运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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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振侠在丈夫曾治疗的科室病房外,难掩悲痛

鉴定意见书中还提到,针对被鉴定人病情的特殊性、相关风险及其他治疗方案进行充分的告知,而仅就现有送鉴材料,尚难以认定医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存在不足。此外,关于患方提出‘医方不顾家属的反对强行进行栓塞手术’的问题,因涉及一般性事实认定,建议可由法庭进一步审查与认定,若认定被鉴定人家属术中明确拒绝继续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则可以认定医方存在过错。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一审过程中,原告曾要求院方出具为患者文运志进行手术医生的相关行医资质,但院方未能提供。原告代理人表示,案涉两位医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但尚未发现二人具备神经介入手术资质的相关证明。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案涉两位医生不具备神经介入手术资质并提交相应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但司法鉴定机构对术者医生是否具备相应手术资质问题没做评价,且医生手术资质问题属于主管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管理评价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认定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责任问题,两次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分别为“轻微-次要程度”及“次要原因”。

法院还指出,被告未能提交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家属“同意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的书面同意文书,结合原告提交的与案涉医生的通话录音,可以认定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此过错为导致文运志死亡因素之一。综合以上因素,酌定被告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2025年1月7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赔偿原告韦振侠及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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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院判决书

拿到判决后,韦振侠表示,可以接受这个赔偿金额,但希望相关部门能继续调查这次医疗事故中院方及相关医生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进行手术等问题。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