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表面抗体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算不算传染病? 日前,四川剑阁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中,当事人赵文就医检查单显示的两项“阳性”结果被保险公司认定患有“乙类传染病”而拒赔。赵文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193804.14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庭审中,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尽到询问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文支付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意外伤害伤残赔偿等费用总计76215.49元。
外卖骑手送餐时出意外受伤,保险理赔遭拒
赵文的两项“阳性”检查结果源自一次事故就医时的血清检验。
发生事故时,赵文在天津做美团外卖“众包”骑手。2024年3月25日,他在天津市南开区秀川路送餐途中因路滑意外与防护栏发生碰撞,致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
赵文介绍,每天在“开单”送餐时,平台会自动在当天的首单送餐收益中扣除3元作为投保费用,有效期为一天,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事发后,在入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的同时,赵文也同步将事发详情告知了保险公司,并在出院后开始理赔事宜。“原本聊得好好的,却在(去年)5月3日突然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之后他们的工作人员就没有再联系我了。”赵文表示。
▲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显示的拒赔理由为:此次事故,该案骑手赵文存在乙类传染病投保无效,故我司不承担相关的保险责任。
赵文介绍,此后的半年,他一直在复查、治疗,没有办法正常工作。直到去年11月,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3804.14元。
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
被判赔7万余元
赵文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庭上,对于赵文的起诉,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合同,有规定投保者如患有乙类传染病,则不属于理赔范围,而赵文住院期间的血清检验报告显示,乙肝表面抗体、乙肝核心抗体均为阳性。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血清检验报告“乙肝表面抗体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的结果,法院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都并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无法直接判定原告赵文是否身患乙类传染病。同时,即便原告患有乙类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才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本案中,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平安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赵文76215.49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
对于判决,保险公司在回应红星新闻记者时称,接受法院判决,并已与当事人达成一致,将依照裁判支付相关赔偿金。
赵文的两项“阳性”结果到底算不算乙类传染病?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副主任陈婧表示,如果只有一个指标的乙肝抗体呈阳性,说明与接触乙肝疫苗有关。就赵文血清检验报告“乙肝表面抗体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的两项指标结果,陈婧介绍,乙肝核心抗体阳性表明,当事人曾经感染过乙肝病毒,目前处于恢复期,没有传染性,可不用治疗。“如果检查结果是乙肝抗原阳性,表示该检查者已经被乙肝病毒感染,属于乙肝病人,需要治疗。”
红星新闻记者 胡谦 图据受访者
编辑 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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