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对近些年刑事诉讼领域愈演愈烈、屡屡酿成社会热点、各界都质疑不断的“占坑式辩护”问题,作出了权威性的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即便前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经其同意指定了法律援助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其监护人、近亲属还可以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受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经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了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终止法律援助。

如此规定,核心内容有三项:一是确认了存在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家属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二是确认了家属委托律师具有会见权;三是规定了用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委托律师,决定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此的规定,并不是什么创新立法,只是对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的权威答复。规定的核心内容,跟烟语君此前的文章观念一致,也在网上可以找到类似的法律观点。可惜的,此前的观点仅是个人观点,是否听从的决定权在具体的办案机关。

所谓的“占坑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师)而且是两名,家属即便依法自行委托了辩护律师,也会见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在审判阶段提供辩护服务,目的就是排除不听话的委托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基本就是配合司法工作。

最典型的“占坑辩护”,莫过于曾经发生过委托律师“刨祖坟式辩护”举报办案人员、公开悬赏搜集法律援助律师违规违法线索的四川内江赵某某案,家属及其委托律师对法院指定法院援助律师的决定没有法儿,就采取各种手段,连续两次逼退了两任的法援律师,可没想到,法院在出现辩护律师出现空缺的情况下,也没有让家属委托律师递补上,第三次又指定了法援律师,继续抵制家属委托律师。

还有一起是海口中院审理的陈某清案,庭审中,陈宪清曾让法院为自己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闭嘴,其称“我又没有委托你做我的律师,你不要说话”。家属的委托律师,在案件开庭时的2024年5月24日,手持着家属的委托书和律师证等委托手续,还是被法院裁决没有代理权,决定逐出法庭。此时,诞生了那张经典的律师被法警“架离”法庭的照片,至今在网上热传。

可以说,上述的司法解释出台,张庆方律师功不可没!这也体现了那句话,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尽管无数的法律文章,都分析出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属委托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谁做自己的辩护律师。可是,真正的一次次将文章观点变成实际行动的,张庆方无一是第一人,广大律师都是其行为的受益者,那些做“第二公诉人”的法援律师,根本不是什么权利的争取者。

不过,也有人提出担忧,尽管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但能不能在现实司法中得到贯彻落实,会不会又变种出新的花样,挤走委托律师,还有有待观察。

就如同“澎湃新闻”在评论这个司法解释时提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接受辩护的权利,国家还设计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但这一兜底性、补充性的规定,在一些地方被念歪了经。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担心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动真格”、从严推敲证据、依法质疑办案程序,就选择让法援律师“占坑”,阻挠当事人委托真正代表其权益的律师,结果法律援助制度变了味道。

也有人针对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提出的了担忧:办案机关向在押人员转达近亲属委托信息时,利用其信息不对称、心理压力巨大等情势所迫,诱导甚至胁迫其在签署声明表示“不更换辩护人”或“同意现有法援律师继续辩护”。一旦此类材料,还是等于架空了上述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理上,司法机关办案,不应该发生跟案件结果的利益冲突,可在长期的有罪推定、公检法互相配合、司法考核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下,司法人员跟案件的办案结果已经发生了直接的利益挂钩。

案件只要刑事立案,就要移送公诉;检察院指控的案件,就要判决有罪,只有如此的流程,公检法办案人员就可以实现办案利益的最大化。反之的话,各环节的办案人员就会面临着轻则考核利益受损,重则自己受到调查处理的局面。

据此,不改变以上的司法“窠臼”的话,即便是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家属委托权、在押人员的选择权,可办案人员基于自己的各种利益考量,还是一如既往的抵制挑毛病的委托律师,会不会再换个花样继续抵制呢?又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