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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随着福建籍华裔、柬埔寨太子集团创始人陈志被依法遣送回中国,其背后横跨多国的犯罪帝国,已经相关涉案资产的处置问题随之进入公众视野。

作为亚洲最大的跨国电信诈骗组织的核心人物,陈志自2015年起主导构建了庞大的跨境犯罪网络,在柬埔寨运营至少十个诈骗“产业园区”。通过虚假招聘诱骗包括大量中国公民在内的劳动者入境,以武装看守、暴力殴打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他们利用7.6万个社交媒体账号实施“杀猪盘”诈骗。

这种以网络交友、虚假投资为幌子的诈骗手法,精准瞄准中国民众,导致无数家庭财产尽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而此前,美国政府扣押的约12.7万枚比特币,正是陈志通过此类针对中国及全球受害者的诈骗活动积累的核心赃款。在此背景下,将这批比特币移交中国司法部门,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收尾、中国受害者的权益追偿,更牵涉跨国司法协作的规则遵循与虚拟资产监管的全球共识。

从法理依据、国际协作惯例到打击跨国犯罪的现实需求来看,将该批比特币归还中国司法部门,既是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国际正义的应有之义。

法理层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为资产返还提供了明确依据。中美两国早在2009年就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明确规定双方应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对于依据请求方法律应当没收的财物,被请求方应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扣押并协助返还。

陈志涉案比特币作为犯罪所得,其性质已被中国司法部门依法认定,而美国政府的扣押行为本质上是基于跨国司法协作的临时管控措施。根据条约精神,当陈志本人已被遣返中国接受司法审判时,作为涉案核心资产的比特币,理应随案移交至中国司法部门,由其依据中国法律作出最终处置,这是条约义务的明确要求,也是国家司法主权的应有体现。

从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来看,中国司法实践已明确其可追缴的涉案财物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疑意见指出,尽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中,相关资产可作为涉案财物依法查处和追缴。

这一认定与国际社会的监管趋势相契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均强调,虚拟资产活动应遵循“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其涉案资产的处置应纳入常规司法框架。美国作为虚拟资产监管的重要参与方,理应尊重这一全球共识,不应以虚拟资产的特殊性为由,规避资产返还的司法义务。

此前钱志敏案中,英国警方扣押的涉案比特币也已经进入了向中国返还的司法程序,这一跨国追赃案例同样证明,虚拟资产的跨境返还已成为国际司法协作的常态。

当前跨国犯罪日益呈现网络化、虚拟化特征,虚拟资产已成为跨国犯罪的重要载体,亟需各国司法机关加强协作。若美国无视双边条约义务,擅自处置或截留涉案比特币,将会为后续中美在打击电信诈骗、跨境洗钱等领域的合作设置障碍。在双边条约有明确约定、国际惯例有成熟参照、全球监管有共识基础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将扣押的比特币归还中国司法部门,是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