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法治新闻。
202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律清理报告,对附件中列出的139件已过时或不再适用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处理,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目录详见中国人大网等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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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一件好事,是代表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好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清理,而诞生于1991年已经三十五岁高龄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光荣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是时候走下岗位了。
《决定》的产生,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充当时刑法(79《刑法》,LSP读大学的时候学的就是这个,简直不堪回首)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用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而1997年的新刑法已吸收了其中刑事部分(如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200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普通卖淫嫖娼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2026年生效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做了调整)。
所以,其中关于刑事和治安管理的部分,已经被《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
而其中最具争议,也最为诟病的为期六个月到两年的收容教育部分,则已经在2019年12月废止。
所以说,《决定》作为上世纪80-90年代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法律体系完善,已不再需要作为独立文件存在。
但是,《决定》宣告失效,可不等于卖淫嫖娼就“合法化”了。
卖淫嫖娼依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LSP谈到这个话题,就不得不说一下香港的“一楼一凤”规定了。
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个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是合法的,但是他人从卖淫嫖娼行为中获利则是非法的。
换句话说,法律不禁止个人之间的自愿性交易,但是严厉打击组织化、操控性的卖淫活动。
这也就是香港“一楼一凤”产生的基础,有且只有一名性工作者,独立在私人住宅单位内运作,无第三者操控、无公开招揽、无多人共用同一单位,这样就不构成营业性的“卖淫场所”,就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之间的自愿性交易”。
如果把卖淫嫖娼类比成朋友之间的顺风车行为,就会好理解一些。朋友之间出于自愿组队搭乘顺风车,乘客享受了车主的驾驶服务,也客观上造成了车辆的损耗与折旧,支付车主一些油费补贴,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但是如果车主要将此作为经营性行为,打广告做宣传揽客,那就得办理相关营业性手续,否则就是被俗称为“黑车”的违法行为。
LSP认为,香港的这项法律非常人性化,既没有把出于个体自愿的交易行为一棍子打死,也从制度上避免了违反个体自愿的可能性。
堵不如疏,清教徒式的社会管理(例如对卖淫嫖娼者以剥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收容教养制度)只是将渣滓沉于水底,还不如正视人性,出台更加合理、科学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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