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报告干部变动情况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63年8月29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到职、离职,应即时报告我院。
(二)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副处级干部(包括庭、室)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以及各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级干部任免、调动情况,各高级人民法院于每季度末向我院报告一次。
(三)报告的内容:
1.个别调入或者干部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填报一份“——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变动情况简要登记表”。简要登记表的项目是:单位、职务、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级别、文化程度、民族、是否党员、党内职务、调入时间、调入前的职务、调离时间、调离的原因。
2.在一个较短时期,如果领导干部变动情况较大,除报送上述简要登记表外,还应就干部变动情况向当地党委写一报告,并抄送我院。
通知到达后,望即遵照执行。今年一月以来,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变动情况,希各地根据上述规定尽速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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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司法)44:关于及时报告干部变动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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