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伊朗发生了一些小小的骚乱。
新华社报道:据伊朗塔斯尼姆通讯社16日报道,伊朗安全官员表示,目前已有约3000名恐怖组织成员及参与骚乱的人员被捕。
报道说,被捕人员包括重要头目、与以色列有关联的人员、武装人员以及破坏公共财产的暴徒等。
近期,伊朗多地出现针对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抗议活动,其间发生骚乱,造成安全人员和民众伤亡。伊朗总统佩泽希齐扬在伊朗国家电视台11日播出的专访中表示,伊朗政府重视倾听民众诉求,决心解决好伊朗人民面临的经济困难,但不能容许美国和以色列教唆“暴乱者”在伊朗制造动荡。
由于伊朗这个国家比较封闭,所以目前到底什么情况,我们都无从得知,但是看到一张全网流传的照片:一名伊朗女孩,不戴头巾,用伊朗最高领袖的照片点燃香烟。
这张照片震撼了全世界。
LSP不是胡锡进,也不是政治评论家,也不在北京开滴滴,所以对发生在伊朗的这起事件,到底是“德黑兰之春”、还是“暴乱”、还是“动乱”、还是“冬春之交的风波”,不敢妄加评论。
但是我听到身边有一种观点,说是任何国家、任何人不能去干涉伊朗的事情,不然就是“干涉他国内政”、就是“侵犯主权”,就是违反国际法,所以我们看着就好。
这一观点,其实是很多人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是日常我们在很多官方媒体上听到的叙事逻辑。
我们承认伊朗、委内瑞拉、朝鲜或者其他什么众所周知的国家的人民过得水深火热,这些国家的人民的人权不怎么样,但主权大于人权,这些国家的人民人权低是属于内政,其他国家或者组织只能打打嘴炮,批评谴责一下,但不能采取什么实际行动,动了就是干涉他国内政。
LSP作为一个略懂国家法的人士,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先说结论:这种“主权大于人权”的观点,只是很多种国际法观点之一而已,既不是绝对正确,也不是金科玉律,更不是不可改变。
现代国际法的主权概念也不是自古以来就存在,是以“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为框架,所谓“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以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命名,基本的原则为:
第一,主权是最高权力,而且具有排他性,外部力量不应该干涉。
第二,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是平等的主权主体。
第三,国家间互相承认主权,互不干涉他国内政。
这些概念,结束了中世纪国家间被宗教干预等问题,开启了“主权国家互相承认为平等玩家”的现代世界格局,在十九世纪的反殖民独立运动中,更加具有先进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套国家主权体系的表述也出现了问题。
因为以前国家之间的联系并不频繁,基本都可以各干各的,而随着全球化的兴起,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依赖变大,很多产业和商品都需要跨国合作,在互联网出现以后,更是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地理界限。
例如,某个岛国向大海疯狂倾倒核污染物,所有邻国都强烈抗议还是不听,这个国家能不能说这是国家内政,别国不得干涉?
例如,某个国家的犯罪组织在政府的默许和支持下,利用互联网向淳朴的邻国人民疯狂诈骗,甚至拐卖、绑架邻国受害者,那这个国家能不能说打击犯罪是国家内政,别国不得干涉?
例如,某个国家的军事强人取得政权后疯狂屠杀人民,种族灭绝,神权统治,残酷对待异教徒,造成几十万人无辜遇害,那这个国家能不能说这是国家内政,别国不得干涉?
在这些新的问题出现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反而成了践踏人权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于是,另一种国家主权观念:“保护责任主权说”也出现了。
所谓的“保护责任主权说”基本观点是:主权,首先是国家对本国人民承担的首要责任,主权不是无条件的“挡箭牌”,而是以保护人民免遭最严重暴行为前提的资格;如果一个国家明显未能或不愿保护人民免遭四类核心罪行(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反人类罪),则该国失去了部分主权“合法性”,国际社会有责任接管这项保护义务。
这一观点(一般简称为R2P)并不仅仅是学术观点,而是国际政治共识。
2005年9月16日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文件,也就是联合国大会第60/1号决议,确认了上述观点。
而中国,也是签署国之一。
当然,LSP的意思,并不是说“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已经完全过时,“保护责任主权说体系”完全正确,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
干涉他国内政是否正确,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而有些习惯于“坚决维护”一种声音的朋友,不妨多了解一些国际法,也许会有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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