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看一张小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当事人来说开具却难以登天,最近我们一连碰到了很多类似的咨询。

1.行政违法记录被载入“无犯罪记录证明”:

有当事人来向我们咨询,他在求职时被公司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基层派出所在出具证明时,却在证明记录中清楚载明了他的行政违法行为,以致其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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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能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另一名当事人也来求助,他十几年前因年少不懂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虽然早就痛改前非、本分做人,但在向基层派出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求职时,派出所却称只能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以该行政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了其申请,致其生活陷入窘境;

3.“相对不起诉”仍然被视为犯罪记录

还有当事人也反映,他之前因盗窃行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他本以为自己可以过上正常生活,哪知道却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碰到了麻烦,当地公安机关以其有犯罪记录为由拒绝开具。

2021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正式施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但该《通知》仍不尽完善,尤其是对行政违法记录的查询及出具并未提及,导致当前“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仍然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出现上述乱象。

那么,“无犯罪记录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开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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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只能开具犯罪记录证明,而无权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无权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行政违法情况

司法裁判认为: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行为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公安部自身在官网上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归为行政确认行为,无论如何,证明开具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而必须具有明确的职权依据。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与犯罪记录相关的查询申请,为公安机关出具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了政策依据。然而,该文件并未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查询。

2021年公安部印发的《通知》亦只明确,公安机关应仅针对刑事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和证明。由此可见,从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出发,公安机关只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权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无权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行政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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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无权将“相对不起诉”等视为犯罪记录而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经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公民即便有犯罪情节,但从法律上讲仍是无罪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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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安机关拒绝开具、错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诚如前文所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行为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因此,如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错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拒绝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服,可以尝试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

典型的最高院判例如:“宋某某与山阴县政府治安管理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1775号裁定】。在该案中,宋某某要求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岱岳派出所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岱岳派出所在查阅后发现宋某某虽无犯罪记录,但存在三次违法记录,因此于2022年7月11日向其出具了《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宋某某不服《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了诉讼。

本案在历经一审和二审判决后,宋某某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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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岱岳派出所出具的涉案证明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但将标题写成‘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准确。据此,山阴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岱岳派出所出具的涉案《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责令岱岳派出所重新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宋某某要求的其他复议请求,山阴县政府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从本案结果来看,比较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仍旧默许公安机关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可以在证明中标注出申请人的违法记录,但这显然与当事人想要获得的证明相去甚远。可见,虽然此类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救济结果可能并不如人意。

法治的核心在于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不仅仅意味着对于守法公民的权益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要求对于违法犯罪者,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纯粹的惩罚和威慑对象,而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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