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女孩小燕(化名)独自离家,去城里见网友,对方称会带她去公园玩。此后三天,女孩经历了噩梦般的遭遇——先后被3名男子多次性侵这是2021年发生在甘肃临夏的奸淫幼女案。案发后,临夏警方曾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临夏州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2023年4月,涉案的4名男子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二审维持原判。此外,临夏州纪委监委对检察、公安机关1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对于当年曾经“不予立案”的公安办案人员,小燕的叔叔马建强(化名)提出控告——他认为办案民警涉嫌渎职犯罪。2025年3月,临夏州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相关民警“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此后马建强申请复议。2025年12月,甘肃省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临夏检方的不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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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小燕的犯罪分子被判刑,而失职失责的相关公职人员也被问责。一审法院宣判此案的2023年4月,临夏州纪委监委向媒体通报称,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12名被问责人员的名单,并未对外公布。马建强告诉澎湃新闻,作为被害人家属,他近年来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告知“问责名单”,均未能如愿。而对于警方当年曾“不予立案”一事,马建强至今无法释怀。“为什么10个月不立案,新闻一报道就马上立案了呢?”他认为警方办案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而不仅仅是“履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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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才三四天时间,就作了不立案决定,是不是太草率?”马建强觉得警方起初的调查“很粗糙”,比如,小燕反抗时的脚趾伤情未引起重视,涉案男子的手机信息未及时提取恢复。

2024年10月,马建强向检察机关控告临夏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渎职”,包括时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马某、中队长妥某等人。2025年3月,针对马建强控告马某等人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临夏州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此后,马建强申请复议。2025年12月,甘肃省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临夏州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12月31日,马建强来到甘肃省检察院。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向他进行了“释法说理”。“维持州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这是我们依法审慎作出的。”检察官介绍,公安办案人员起初不予立案,是经过开会和汇报之后决定的;当时未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主要是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小燕的实际年龄是否“应当知道”。

案发时,小燕的年龄为12岁4个月。警方需要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小燕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定罪的关键为是否“明知”——明知对方为幼女。按照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这条“界线”很明确;而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也应当认定为“明知”。

从小燕一案来看,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其为幼女,是侦查的重点——或许也是难点。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检察官向马建强分析了马某等办案民警可能构成渎职的几种情形:关于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并无证据证实他们存在主观故意。那么,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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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马某等人在办案过程中“的确有问题”,比如对犯罪嫌疑人预谋奸淫的关键情节未调查清楚,对手机存储内容没有及时调取和恢复,对口供笔录的矛盾点没有核实清楚。
“但办案人员的过错,并没有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检察官表示,根据审查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立案条件。

来 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