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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关于演员金晨的“ 车祸肇事逃逸助理顶包 ”案件的报道。

2025年3月16日,女演员金晨驾驶车辆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警示牌和围墙,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金晨与经纪人离开现场,助理徐长青留在现场,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

交警依据徐长青陈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长青负全责。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事故的实际驾驶人为金晨,遂以涉嫌“保险诈骗案”向公安机关报案。金晨随后主动全额承担损失,促成保险公司撤销报案。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回应称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正在核查。

截至2026年1月29日,金晨方未对此事件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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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还是很有意思的,作为一名资深LSP,其中可以聊的法律问题还是真不少。

先说这个“灵机一动”的金晨。

1、交通肇事逃逸

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

金晨可能的行政处罚为:罚款200-2000元 + 拘留15日以下 + 记12分 + 吊销驾照终身。

理论上,如果当时有酒驾、毒驾等情节,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时过境迁,这种可能性不大。

2、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保险诈骗

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个竞合的问题。

既然是保险公司发现的猫腻并报案,那肯定有申请保险理赔的行为,这就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

后来主动放弃保险理赔,可以视为“犯罪未遂”。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未遂”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金额。一般来说,“金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的话,就需要追究。

这种情况下,顶包情节就是保险诈骗罪的一个情节,金晨和助理为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系。

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申请索赔的保险金额应该不会超过20万元,所以这种犯罪未遂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这时候的“顶包”行为就要单独评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金晨和其助理可能要被拘留5-10日或者单处或并处罚款。

3、民事责任

如果真的被查处来,金晨的公众形象必然遭受毁灭性打击,面临广告代言被取消、影视节目遭下架等后果,巨额民事赔偿是少不了的,这里就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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