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名媒体人刘虎被抓的消息在朋友圈刷屏了,很多法律人都在转发消息及评论。
先是,张庭源律师在朋友圈分享的消息:【关注】知名自媒体人巫英蛟昨天晚上在河北邯郸被四川方面的警方带走,具体原因和情况不详。前著名调查记者刘虎先生目前联系不上,处于失联。状态。不知道是不是跟之前撰写的一篇文章有关?
之后,张律师又在朋友圈分享:刚刚接到刘虎亲属电话告知,成都警方口头通知刘虎涉诬告陷害、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看守所,书面通知随后寄送。
最终,上述消息迎来了正式的通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显示,刘某、巫某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刘虎,尽管素未谋面,私下里的交流几乎没有,但在微信上已经是好友多年,并且在很多群里、朋友圈里经常见到。毕竟,人家在媒体圈、法律圈是知名人物,鄙人不过是芸芸众生之一,谈交往有些扯不上了。但这并不妨碍经常在很多的热门法律文章中,看到刘虎的名字。
公开可查的资料显示,刘虎,重庆市渝北区人,曾任广州《新快报》记者,曾在多家新闻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任重庆市副市长)马正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
2013年8月23日中午,刘虎在重庆市渝北区家中,被北京警方和当地社区民警带走。北京警方以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对刘虎刑事拘留,以涉嫌诽谤罪对刘虎执行逮捕。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证据不足,2015年9月10日决定不起诉刘虎。刘虎从被批捕至取保候审被关押346天。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刘虎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间,通过新浪微博账户“记者刘虎”先后发布多条微博,严重损害他人名誉;肆意散布他人负面信息,变相勒索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恶意炒作社会敏感问题,严重扰乱互联网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
经东城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决定对刘虎不起诉。此案入选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跟这个案例曾经轰动一时相比,此后的刘虎,则是转战自媒体,经常以调查人的身份,撰写一些调查类的案例文章,影响延续至今。例如,法律圈熟知的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案,媒体广泛报道之前,就是刘虎执笔撰写了调查文章,为媒体报道提供了很多的线索和材料。
类似的案例调查文章还有很多,经常是以受害者的角度,参照新闻调查的方式,在文中中引用事例或是被害人的遭遇来喊话和反映问题,曾经推动了一些案件的进展乃至案件的纠正,在媒体界、法律圈很有知名度。据称此次被查,也是因为跟人合作写了一篇反映某地政企关系的文章,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等情形。
目前虽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细化“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等重罪);诬陷手段恶劣(如伪造大量证据、多次诬告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如导致司法机关启动错误侦查、立案等程序);社会影响恶劣(如在社会上造成广泛不良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被诬陷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通常情况下,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且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的行为表现。
撰写文章公开发表,是否会导致构成诬告陷害罪,有分析文章认为,这要看该文章的公开发表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如导致司法机关启动立案侦查、调查等程序)。
总而言之,诬告陷害罪的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文章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内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所列的情形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写文章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知名媒体人刘虎被抓的相关公开信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随着案件也进入了侦查期间,一场法律与证据的较量也要上演了。十多年前,刘虎胜在了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较真,这次是否能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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