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6年2月1日,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在辖区某洗浴店内休息期间被猥亵,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于2月2日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赵某(男,27岁)处行政拘留。同时,对该洗浴店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此前报道:
“本来是去娱乐,没想到碰着‘恶心’事……”,2月2日上午,家住陕西安康的刘先生拨通华商报新闻热线,称1月31日晚上带家人去西安城北的“溪海岸”汤泉洗浴,清晨时分妻子遭一男子猥亵,目前虽已报警,可店里至今都没有任何道歉。
妻子熟睡中遭两次触碰
1月31日晚9时多,刘先生带老婆、孩子前往西安市明光路72号的“溪海岸”汤泉洗浴。洗完澡后,晚11时30分左右去2楼休息室休息了一会儿,于凌晨1时前后去餐厅吃了点东西。由于当晚客人较多,休息室不够用,三人就在2楼的电玩室里休息,“电玩室里面装了三台电视,可以供客人躺着休息;我睡到早上5时50分醒了,就去大厅里溜达,7点多妻子忽然打来电话让我过去,我回去后,见有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在她跟前,我就问他干啥,他也不说,问他怎么了,也不回答,过了有两三分钟,孩子醒了,我们就去了大厅,这时老婆才跟我说,刚才那个人把她猥亵了。我一听赶紧跑到电玩室门口,当时男子还没走,我就拦着他、问他,他不承认,说可能用腿碰了一下。我就说,那就去调监控,可到了前台,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看监控。没办法,我妻子就在7时13分报了警”。
刘先生称,其全家购买的1200元套票中,含有洗浴、搓澡、头疗及过夜等服务,因当晚留宿区域客人满了,才去了电玩室休息,该区域“有30平方米大,一进门类似用木地板起了30多厘米的台子,人就睡在上面,没有枕头和被子,当晚人最少时有五、六个人”。妻子后来告诉他,大概清早6时50分的时候,她感到有人有意在触碰她的脚,当时她还下意识蹬了一下,但对方竟又触碰了一次,这令她既恶心又恐慌。
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张家堡派出所民警来到“溪海岸”现场,调取了监控视频。刘先生称,从事发后做完笔录,一直到离开“溪海岸”,该店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对此事进行过任何解释和道歉,“发生了这种事,连一声道歉都没有,难道店里不知道这将给顾客带来多大的心理阴影吗?这还是一个服务场所应有的态度吗?”
警方已以“猥亵”立案
2月2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溪海岸”,说明要了解事发经过后,该店入口“闸机”的女工作人员表示,需短信联系一下该店的负责人。随后,她告诉记者,其领导在外开会,并回复称该店不接受采访,让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当记者问及2楼是否有电玩区时,她称“有的”。
在该店大厅门口,记者从展示屏的“宾客须知”看到,该店为24小时营业,并规定“凌晨2:00—6:00之间在店内过夜的贵宾,加收30元/人过夜费”,而“过夜人员须登记身份证信息”。对此,刘先生称其购买套票中未加收过夜费,同时该店也未登记他们的身份证信息。
随后,记者联系了经开分局张家堡派出所负责此事的警官,对方告知须前往分局办理手续才能接受采访。不过,由该所出具给报案人的一份“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由受害人报警的“2026.2.1溪海岸猥亵案”已经立案。
律师——经营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猥亵在法律上的界定,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禁止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如猥亵成立,受害人可向直接实施猥亵行为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同时,洗浴场所也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陈川指出,按相关规定,洗浴场所须设专人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实时录入公安机关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即客房区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且必须“四实”登记并上传公安系统,如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依《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退还消费款项等。”他表示,作为经营场所,洗浴场所有法定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发生此类事件,受害人可主张其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如巡查不到位、监控不力等)、未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要求承担责任;当然,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12315投诉。
来源 | 西安经开公安、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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