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党在众议院内拿到了316个席位,单独超过了三分之二。根据日本宪法中所确定的“众议院优越制”原则,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众议员同意,就可以推翻参议院的不同意见,从而让众议院在事实上独掌立法权。
这段时间来,以及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有大量有关于日本修宪的报道。
在2月8日与2月9日的文章中,我均提到了两件事:即日本的“众议院优越制”,以及日本的修宪程序。
在昨天文章的留言区内,我在回答读者提问时,提到日本的众议院优越制不适用于修宪程序。关于这一点,许多读者持有不同意见。读者们对此讨论颇多,有读者表示我的说法与日本宪法明显不符。也有几位读者私信我,认为我的说法与“大V”不符,或是与“国际新闻”不符。还有许多读者的留言,被系统屏蔽了。
今天的文章,为什么会取这个标题呢?因为有读者在与我一番辩论后,见我在“铁证”面前还不认错,认为我执迷不悟,死不悔改,是嘴硬,已经没有关注我的公众号的必要,更无互为微信好友的必要。
读者们的论点,看起来是颇为充实的。正如我在先前的许多篇文中都提及过的那样,日本修宪需要众参两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付诸全民公投决定;同时,日本宪法还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众议员同意一项法律案后,可以推翻参议院的否决。
那么,假如日本参议院不同意修宪,日本众议院到底能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推翻参议院的决定呢?
我们还是要回到日本宪法中去,但是首先,我们不看宪法条文,而是要厘清法律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是两回事,宪法是法中之法,是法律的上位法,法律不能违反宪法,大家应该都是知道的。
所以,法律案与修宪案,其实也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案是bill,修宪案是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理解了这一点后,我们就来看日本宪法。
中文版宪法,大家都能找到,此处,我就援引英文版的,而且是最权威的英文版本,来自PMO的。这样一来,大家可以把找到的中文版,与我在这里提到的英文版,做个对比。因为有读者说他查了日本宪法,然后发现我是在瞎扯胡说。我到底有没有瞎扯胡说,大家自己也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查证下。
日本宪法是美国人起草的,最初版本就是英文。
下图是日本宪法第59条。
图中提到:一个bill(法律案)要经过两院的同意后,才能成为法律,除非宪法有其他规定。接下来,第59条提到,当众议院通过一个bill(法律案)后,如果参议院不同意,那么当再经过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出席(present)议员同意后,该bill即成为法律。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分别是法律案(bill)与出席议员(members present)。
第59条说得非常明确,是规定法律案适用于众议院优越制。
日本宪法中关于修宪的条款,在第九章,而且,第九章只有一个96条。所以,日本宪法的修改程序,是独立成章的。
第96条共两款,全部内容如下:
其写道:宪法修正案,在经过两院全体议员各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国会发起,再付诸全民公投……
这里面的关键词,就是宪法修正案,也就是修宪案(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与两院各自的全体议员(all the members of each house)、以及公投(submitted to the people for ratification)。
所以你看,这里提到的程序,与第59条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59条提到“当众议院通过后”,而这里提到的是“由国会发起(initiated by the Diet)”;第59条提到“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这里提到的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第59条提到的法律案,这里提到的是修宪案。
两个程序都不一样的事情,怎么能够等同呢?适用于法律案的程序,怎么能够套用到程序完全不一样的修宪案上呢?
如果在修宪案中,众议院可以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推翻参议院的否决,那又何必规定修宪案需要两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才能发起?
下面这条留言,被系统屏蔽了。该读者留言让我看看日本宪法第96条第2款的内容。
我不知道他是在哪里查的日本宪法。第96条第2款的内容是:当修正案在公投中通过后,天皇得立即以国民的名义,将其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予以公布。所以,内容并不是他说的那样,大家自己也可以去查一查。
我在回答读者提问时说:众议院优越制适用于法律案、条约案、预算案与首相指名选举。
一位读者在反驳我时说:众议院优越制只适用于普通立法,不适用于条约案、预算案与人事任命等事项。
日本宪法第60条、第61条与第67条,分别规定了众议院在预算案、条约案与首相指名选举中所享有的优先权,大家也可以自己去查一下中文版。
这一次选举中,自民党占据了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席位。其实在安倍第二次任内,执政联盟在众议院的席位,一直都在三分之二以上。2012年大选,自民党拿下了294个席位,2014年大选为291个,2017年大选为284个,都不低。
虽然作为自民党盟友的公明党在当时不一定同意修宪,但是其他党派中,也有想修宪的。安倍与自民党,也将修宪作为主要目标。但是一直没有成功。以至于后来,自民党甚至提出,要通过修宪的方式,修改修宪程序。改为众议院与参议院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再付诸公投,且同意票大于所有有效票中的二分之一。
我真不是嘴硬,不是死不认错。我这两三个月来,已经写了两篇认错文了。一篇是关于秘鲁弹劾程序的文章,一篇是关于美国时政的文章,前者中,我搞错了秘鲁的宪法条款,后面这一篇中,我搞错了一个现实情节。
可能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会不断看到有关日本修宪的新闻报道。我认为,了解其程序,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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