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6年2月10日,河南省各地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的政策相继发布,其中部分城市明确2026年春节期间可以分时分区燃放,部分城市明确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放(其中部分地市又同步公布了2026年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名单,春节是否可以燃放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最终2026河南省各地市春节烟花燃放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仅做参考。


其中郑州、三门峡市已明确分区域分时段限放,焦作已明确区域禁放。燃放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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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春节河南各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地图

郑州市 限放

2026年2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26〕1号,明确燃放时间及区域。

官方政策链接:

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

(三)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以外的管理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四环路(含四环路)以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门峡市 限放

三门峡市主城区(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和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农历乙巳年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农历丙午年正月十五)24时。

禁放区域范围:北至黄河、南至陇海铁路(陕塬路段至地坑院广场北)、西至禹王路、东至迎宾大道合围区域。允许燃放时间: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经开区全域禁放:

义马市全域禁放

洛阳市 全域禁放

洛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南阳市全域禁放

南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安阳市 全域禁放

安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濮阳市 全域禁放

濮阳市2026年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商丘市 禁放

商丘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漯河市 禁放

漯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开封市禁放

开封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新乡市禁放

新乡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鹤壁市 禁放

鹤壁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平顶山市 禁放

平顶山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信阳市 禁放

信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周口市 禁放

周口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焦作市 禁放

解放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解放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290971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山阳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山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55523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中站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94711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3653596) 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马村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128058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沁阳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沁阳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沁阳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636001)、沁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孟州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孟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孟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孟州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孟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193646)、孟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孟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温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温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温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161861)、温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温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博爱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2025年12月24日

武陟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武陟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融媒体中心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武陟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0391-7617123)、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武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修武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修武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修武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修武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192812)、修武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修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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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地理地图、各级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