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介休市名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81MAEAC0CP8E

法定代表人名称:

杨晓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介)文综罚字〔2026〕F-1号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3日,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移送介休市名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情况,并附移送材料。材料显示,介休市名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存在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且涉及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建议立案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6-01-20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介休市名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杨晓云、负责人李登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杨晓云、负责人李登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且情节严重的违法事实;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移送材料一份共13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处罚依据:

当事人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结合《晋中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7:对娱乐场所实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一年从事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从重情形的。裁量幅度: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2、吊销许可证件。 3、法定代表人杨晓云、负责人李登辉限制从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10

处罚机关:

介休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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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