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北京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华住会因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问题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约谈,要求全面自查、限期整改。

红星新闻记者在这份协议中看到,协议约定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用户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上海仲裁委员会官网收费标准显示,最低标准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加案件处理费3000元。

记者搜索其他几家连锁酒店看到,相关协议对争议解决虽然没有限定仲裁,但均对法院地点进行了约定。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认为,华住会这种方式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抑制消费者维权意愿。其他酒店限制法院地点的方式,在很多行业都比较常见,但也是在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多位受访律师提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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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住会官网

华住会指定仲裁机构最低收费3100元

在北京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通报中提到,华住会2025年7月18日正式生效的《华住会个人会员计划与服务条款》第十一条第(二)项内容“若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华住会个人会员计划与服务条款》单方面限定争议只能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剥夺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强制绑定”上海仲裁委员会为特定仲裁机构,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加重消费者责任。

北京市消协要求华住会自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删除或修改协议中强制仲裁的相关内容;并全面审查现有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沟通机制。

华住集团是国内知名连锁酒店集团,汉庭、全季、桔子水晶等均为其旗下酒店品牌。12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华住会小程序看到,使用小程序预定酒店时,会弹出注册登录窗口,必须勾选通报中提到的《华住会个人会员计划与服务条款》。该条款第十一条(二)争议解决部分还保留着通报中提到的仲裁规则,后面还提到,“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预定酒店,必须勾选同意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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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住会协议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官网展示的收费标准看到,案件受理费最低不少于100元,对应争议金额为1000元及其以下;案件处理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对应争议金额为20万元及其以下。也就是说,一个仲裁案件,最低收费不低于3100元。

记者在其他几家连锁酒店看到,相关协议并未限定只能仲裁及仲裁机构,但对审理的法院都有限制。如锦江集团的锦江荟服务协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任意一方须提交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解决”,另一份协议则约定,争议由“对协议签订地(广州海珠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首旅如家的“首旅如家隐私政策”约定,因“解释本隐私政策以及用户通过首旅如家预订任何产品与/或服务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格林酒店集团的“用户注册协议”约定,争议、纠纷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解决。使用其平台预定酒店,同样必须勾选同意这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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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如家的相关协议内容

专家:增加维权成本,抑制维权意愿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华住会限定仲裁方式和机构的协议,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抑制消费者维权意愿,并间接导致酒店企业更容易放松管理与合规要求。

至于其他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来约定特定法院的做法,在各行业都有存在,只不过在文旅行业、酒店行业会更突出。对连锁酒店会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必然会增加其维权成本。

刘旭认为,酒店企业往往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将全国市场划为多个管理区域。酒店的相关格式条款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多个法院来受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以便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多一些选择。

律师:发生纠纷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认为,正常的商事仲裁是双方协商约定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是华住会通过格式条款“强制绑定”上海仲裁会为特定仲裁机构,限制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加重消费者责任,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约定法院也是很多行业的常规操作,但会导致消费者需要跨省、跨市起诉,诉讼成本大幅增加,差旅费、律师费、时间成本可能远超争议金额本身,从而使得很多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权。

但连大有提到,实操中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一行为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判定无效。

连大有建议,消费者预定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果发生纠纷,可主动挑战管辖条款效力,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不公平格式条款。对监管部门而言,可以出台行业示范文本,规范管辖条款表述,积极探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线旅游纠纷,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

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正鑫律师同样提到,这种行为是在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特别是限定仲裁。因为仲裁的价格非常高,并且仲裁流程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存在门槛。

但他表示,这类约定往往只会在网络预订等线上行为上才有效力。如果消费者在某个城市的酒店内居住时发生人身伤害、财产纠纷等,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管机构,往往会将这个酒店作为主体,而不是酒店所属的集团。

张正鑫也提到,发生争议时,这类在预定时必须勾选的格式条款,是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的。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