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正在抓紧推动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将会削弱韩国的司法分支。

韩国最高法院,也就是大法院,已经紧急召集全国所有的法院院长们开会了,时间定在了2月25日。

大法院正在组织“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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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改革措施,其实是对法官与检察官们的威胁,是专门对法官与检察官们设置的口袋罪。

在我看来,这些司法改革中,有两项改革存在重大问题。

一是要设立一个“曲解法律罪”,所谓曲解,是指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误解法律本义等。这个条款,当然是针对法官与检察官群体的,尤其是针对法官群体。

可是,一个法官是否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谁能够说得清呢?

上级法院在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说下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有误、证据不足等,但是绝对不会说下级法院是在故意这样做。

根据韩国宪法,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凭其良心独立审判案件。现在搞出来一个所谓的“曲解法律罪”,有侵害法官独立审判权的重大嫌疑。

不同的人,对法律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官,也是如此。

许多国家的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通过投票做出判决,这些投票的结果,往往不是一致的。

二审法院可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终审法院可以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美国,拥有释宪权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时还自己推翻自己的判决呢。

对法律的解读,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至于“曲解”,则是一个太被容易扣上的帽子了,与“腹诽”又有何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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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则是,韩国国会计划允许就大法院的终审判决提起申诉请愿。

看起来是不是有语病?都终审了,还怎么申诉?可以申诉的,又怎么能说是终审呢?

可事实就是如此,韩国的新法律将规定,如果终审案件中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了损害,那么便可以向宪法裁判所提出申诉请愿。

可问题是,韩国的终审法院,是大法院。而宪法裁判所,并不是大法院的上级法院。

在韩国的体制中,司法权与释宪权,是分开的,并不像美国那样合二为一。大法院与宪法裁判所互相独立,司法权属于大法院及其下级法院,而与宪法裁判所无关。

尽管为了省事,我们会常常将韩国的宪法裁判所称为宪法法院,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大法院与宪法裁判所互不统属。

让终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愿,是侵害了大法院的终审权与司法权。

尽管许多人会说,这并非是上诉,而是申诉,符合宪法第111条第5款的规定,属于该款规定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宪法申诉事项”。但实际的情况会是,当宪法裁判所认为大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时,那么便在实际上推翻了大法院的终审判决,从而剥夺了大法院的司法终审权。

有人会说,那么你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出问题,不就可以了吗?你完全保障当事人的宪法权利,让宪法裁判所无话可说,不就可以了吗?

答案是:不可以,做不到。

不同的人对一个案件,一部法律,都有不同的看法。而至于是否完全保障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其实也是一个“欲加之错,何患无辞”的事情。是律师的读者都知道,要找一个口子,实在是太容易了。

如果是为了纠错,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设置一个“五审”,以对宪法裁判所的裁决进行审查?真是无穷无尽了。

为什么共同民主党想要推动该项改革计划呢?为什么想将三审制度改成实际上的四审制度呢?国民力量党的人说,原因在于总统李在明在2030年6月卸任后会面临司法机关的审判。大法院在去年5月初,曾以李在明有罪为指导意见,要求首尔高院重审李在明。

目前,大法院与宪法法院正在激烈交锋,以曹喜大为首的大法院强烈反对这项改革,而宪法裁判所则认为这些改革没有问题。

院所之争,愈演愈烈了。

至于这些改革最后能否成功,则又取决于宪法裁判所本身。因为,宪法裁判所才是那个解释宪法的机构,只要宪法裁判所认为可以这样做,那么大法院也没有办法阻止。面对这样一部为自己扩展权力的法律,宪法裁判所很可能会笑纳。

如果2028年国会选举后,多数阵营变成了国民力量党,且拿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那么国民力量党便可以推翻这些改革,且推翻李在明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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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会还计划增加大法院的人数,将目前的14名大法官增加至26人。

国民力量党认为这项做法也违宪。不过,在我看来,违宪倒是不违宪,毕竟韩国宪法中也没有规定大法官的人数。

但是猛增大法官人数,是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的。现在你可以这样做,难道你能保证别人以后不会有样学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