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伊始,东莞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从违规情形界定、登记报告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为公职人员划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权力 “红线”,也为各类主体搭建起抵制违规干预的 “防护墙”。此举是东莞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东莞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监管从 “事后查处” 向 “事前预防、事中监督” 全链条延伸。

01

清晰界定边界

21类行为明确为违规插手干预

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是腐败问题高发的主要原因。《办法》对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作出21类具体界定,覆盖招投标全流程,让“红线”更清晰、更具体。

从规避招标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到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从干预评标委员会组建、操控定标结果,到泄露未公开项目信息、为特定关系人牵线搭桥;从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到干扰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对招投标各环节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超越权限打听索要工程信息”等隐蔽性较强的行为也纳入违规范畴,破解了以往部分违规行为“界定难、取证难” 的问题。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正当履职与违规插手的边界,列出7类不属于插手干预的情形,包括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因履行职责协调事项,按规定处置信访舆情等。这一规定既防止公职人员借履职之名行干预之实,也避免因制度约束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

02

明确报告规则

全流程保障登记报告制度落地

为让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办法》建立起“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全流程登记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主体、报送渠道、材料要求,让被插手干预人知道“向谁报、怎么报”。

在报告主体上,《办法》将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均列为被插手干预人,即登记报告的责任主体,实现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全覆盖。

在报送渠道上,《办法》根据被插手干预人身份作出分类规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需报送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内设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需报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若所涉公职人员为市管干部,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打通了“直达上级”的报告通道。

在材料要求上,被插手干预人需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明确标注违规人员信息、干预时间、方式、具体内容,并可附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真实有效证据。同时,《办法》强调登记报告过程的保密要求,严防相关信息泄露,从制度上消除报告人的后顾之忧。

03

强化权益保护

为报告人解决后顾之忧

为鼓励各类主体敢于抵制、勇于报告,《办法》专门设置权益保护条款,为如实记录报告的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同时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让制度更具刚性。

《办法》明确,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保密。若公职人员对报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报告人还将按规定获得表扬或奖励。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坚持“权责对等”,划定三类追责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被插手干预人,若不记录、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将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的,将被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责;接受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并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不因公职人员的干预而减轻或免除责任,推动各类主体坚守法律底线。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统一移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处置,实现线索处置的“归口管理、闭环处理”,确保每一条报告线索都能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

04

多重意义凸显

为工程建设领域筑牢廉政防线

作为东莞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出台的专项制度,《办法》的出台具有多重现实意义,既是当地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抓手。

廉政建设角度,《办法》为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划定了清晰的 “负面清单”,通过制度约束促进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进一步净化当地政治生态。此前东莞曾通报多起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多名干部因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泄露招投标信息被查处,《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类问题的精准施策,推动监督关口前移。

营商环境角度,《办法》打破以往部分市场主体因担心“得罪人”而不敢抵制违规干预的困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治理“明招暗定”“量身定制”等招投标乱象,让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凭借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监管体系角度,《办法》与东莞此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形成互补,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此前东莞已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标后监管等举措,《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制度设计,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更具系统性、针对性。

东莞招投标制度改革专班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透明,接下来将持续加强《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落地见效,让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廉洁建设的“示范窗口”,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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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各市管企业纪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现将《东莞市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东莞市监察委员会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1日

东莞市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公职人员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公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被插手干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公职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指令或要求。

第五条 公职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其化整为零甚至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而不采用“评标定标法”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而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五)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六)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七)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八)强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九)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十)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等情况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一)干涉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小组或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二)干扰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小组或定标委员会成员工作,干预、影响、操控筛选、评标、答辩或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指定商品或服务供应者的;

(十四)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

(十五)干扰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六)超越权限打听或者索要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资料,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为相关单位及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通风报信的;

(十七)利用职务影响或者其他影响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干预、斡旋工程建设活动的;

(十八)利用职务影响或者其他影响干扰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业务开展,为特定关系人或者企业获得工程分包等提供便利的;

(十九)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之外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其他项目说情、拉关系,安排特殊关照的;

(二十)擅自决定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执行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条 实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按照“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实施。

如遇应当登记报告情形时,被插手干预人应全面、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可提供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

第七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下列情形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一)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的;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通过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为解决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

第八条 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报送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内设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被插手干预人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及时报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所涉公职人员为市管干部的,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第九条 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被插手干预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奖励。

公职人员对记录报告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插手干预人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经发现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被插手干预人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插手干预人接受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为,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统一移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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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广播电视台、廉洁东莞

编辑 | 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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