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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西省人社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并出台办事指南

以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准确

高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关业务

《通知》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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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通知全文)

《通知》明确了参保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参保方式包括:

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至本市(设区市,下同)内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内跨市派遣劳动者的,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省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省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严格按照省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省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我省派遣劳动者的,应在我省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提出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除政策规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