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杜光然

近期,有网友发现一款华子牌槟榔产品,包装上印着“来包华子”和刘德华的照片,并标注“《投名状》助力来包华子联合宣发”“《投名状》主演助力来包华子联合宣发”等字样。网友对代言产品存疑,已有人发文举报这款槟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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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以意向经销商身份咨询华子牌槟榔品牌方,工作人员自称是海南华仔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款槟榔包装上确实有刘德华的照片,但并非刘德华代言,系《投名状》影视剧照助力宣发。“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不用担心,我们都有合同,所有法律问题公司承担责任,跟经销商没关系。”

该工作人员还说,其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海南,工厂在湖南,而招商办公点位于广东。“我们是从另一家公司接手了这个品牌,进行统一管理。”

记者查询发现,该工作人员所称的“另一家公司”,间接控股了深圳中机恒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23年,刘德华经纪公司曾发布声明称,刘德华从未而且无计划代言深圳中机恒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之“来包华子植物酵素软槟榔”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事宜,并且没有授权任何公司、个人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刘德华本人的肖像及姓名。公司会对上述侵犯刘德华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华仔科技公司,以及公司注册地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也联系了刘德华经纪公司公开电话,暂未获得回应。公开资料显示,电影《投名状》于2007年底上映,距今已过去18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且电影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仅取得影视剧照的版权授权,不代表有权将演员肖像用于产品商业推广。如果使用刘德华本人的肖像需要征得其同意,该包装上使用刘德华高清形象,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有合理理由相信刘德华代言了产品,属于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