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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市公司那些事儿)
关于原汕头市委副书记孙光辉(即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的“孙某某”)的这起IPO腐败案,我们抛开复杂的法律术语,用最直白的话来讲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01
原始股认购
孙光辉,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湖南汨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潮州市枫溪区委书记,潮州市饶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潮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汕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汕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广州航海学院党委副书记。
正是在潮汕地区任职期间,他完成了本案中两笔最核心的权钱交易。他把自己的权力变成了一张入场券,利用职务之便帮两家拟上市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换取两家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认购权”。具体的操作路线非常清晰:
第一笔交易(1996-2015年):孙光辉帮林某某控制的四通股份(603838.SH)解决展位获取、土地优惠、出口退税等问题。作为回报,2010年11月公司上市前股改阶段,孙光辉以其妻子实控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入66万股原始股,双方还私下约定:如果上市不成功,全额退款并给补偿。2015年7月,四通股份在上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股价最高曾触及27.54元。禁售期满后,孙光辉陆续抛售,最终获利6411.42万元。
第二笔交易(1998-2011年):孙光辉帮蔡某某控制的金刚玻璃(300093.SZ)解决获取土地、非法占地从轻处罚、办理土地使用证等问题。2008年1月,他通过妻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入158.4万股原始股,同样约定上市失败退本付息。2010年7月,金刚玻璃在创业板上市,首日涨幅达36.54%,是同期三只新股中表现最强的。孙光辉抛售后获利1936.67万元。
两笔交易加在一起,孙光辉合计投入约962.5万元,最终获利超过8300万元。而这两笔收益占到了他受贿总金额9679万余元的绝大部分。
02
“零风险”认购原始股
2023年12月22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对孙光辉(案发时任广州航海学院党委原副书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指出其“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工程款拨付、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同年11月2日,案件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后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孙光辉只是一个普通的有钱人,拿钱买原始股、公司上市后卖掉赚钱,这完全合法。但问题出在三个方面:
第一,入场资格不合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光辉根本“不具有认购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公司原始股的资格”。这些原始股是为公司发展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准备的,不是给官员发的福利。他能拿到这个资格,完全是凭手中的权力。
第二,约定“零风险”。 正常投资原始股是有风险的,万一公司上市失败,投入的钱可能打水漂。但孙光辉和对方有私下约定——上市不成功就全额退款,甚至还要支付补偿或利息。这意味着孙光辉只赚不赔,本质上不是投资,而是权力变现。
第三,交易时机精准。 孙光辉入股的时间点都在公司基本完成上市前期工作之后、正式上市之前。双方对公司经营状况好、上市概率大以及上市后股价会大幅上涨,都有清晰的判断和明确的预期。说白了,这就是“明牌”交易。
用最直白的话说:孙光辉用手中的权力换来了一张稳赚不赔的入场券。这不是投资,这是权钱交易。
这起案件被最高检列为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51号),核心在于解决了一个法律上的新问题——“预期收益型受贿”如何认定。
以往的行受贿,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形式直接。但孙光辉这种模式披上了一层“投资”的外衣,更隐蔽。检察院的认定逻辑是:
孙光辉利用职权帮企业谋利在前;企业用“原始股认购权+不担风险”的方式输送好处;孙光辉主观上清楚这是上市“明牌”,有明确的增值预期;客观上公司确实成功上市,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所获收益与之前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具有对应性。
综合以上,检察机关认定这构成了受贿罪,并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受贿数额不以出资时的股权价值计算,而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计算时需要扣除受让股份时的出资额。四通股份获利6411万元、金刚玻璃获利1936万元,这两笔“预期收益”被完整计入受贿总额。
2024年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孙光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光辉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金额近亿元,无期徒刑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档次中的应有结果。根据该条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孙光辉受贿数额高达9679万余元,远超千万元门槛,且其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事项多,判决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意义,不在于“又一个贪官落马”,而在于它给“披着投资外衣的新型腐败”画下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以后那些想用“原始股”“预期收益”来包装权钱交易的,都得看清楚:只要钱权交换的本质不变,法律自有办法戳穿那层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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