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即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这份名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新规,对多类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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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引发舆论关注的,是其中两个看似“方向相反”的变化:一方面,大幅降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另一方面,却显著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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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都评论说:“对医生是真狠,对干部是真松。”

先说前者。按照新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统一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具体到医疗领域,这意味着长期存在争议的“回扣”问题,将被纳入更严格的刑事规制范围。过去,一些医务人员收受药品或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往往因为金额不大、标准较高而难以入刑。而新规明确,累计金额达到3万元,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一变化无疑大幅压缩了灰色空间,也释放出强化行业整治的明确信号。

再看后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在此前规定中,立案追诉标准为差额30万元以上。而新规将这一门槛直接提高至300万元,并进一步细化为“300万至1000万为差额巨大,1000万以上为差额特别巨大”。换句话说,如果一名公务员存在来源不明的财产,但差额低于300万元,可能将不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也正是由此产生:一边是普通从业者,尤其是医务人员,3万元回扣就可能入刑;另一边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300万元以下来源不明的财产却不再入罪。

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不让人产生强烈的反差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