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涉案法官
据山西省有关方面消息,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云锁,已被免职。4月30日,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任免名单,免去吕云锁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4月10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就王女士报称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云锁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随后,吕云锁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央视新闻)
此前报道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记者12日从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获悉,该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报案人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4月12日,吕梁市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涉事法官已经被第一时间暂停工作,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据媒体此前报道,山西吕梁市市民王女士(化姓)向记者反映称,2025年9月5日,吕梁中院法官吕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配合案件询问工作的她本人实施猥亵。据王女士在相关举报、报案材料中反映,2025年8月26日,吕梁中院法官吕某某在办理其和丈夫离婚案件时获得王女士本人手机号码。同年9月5日,吕某某使用座机号给王女士打电话,以有新证据让王女士签字为由,让王女士前往其办公室。
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报案人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
当天,吕某某在询问案件情况过程中,“对我多次进行语言和行为骚扰,有现场录音证明,在我多次拒绝的情况下,多次搂我的腰,抚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并强行搂抱、拉扯我,强制亲吻我的脸颊。我提出来要走,吕某某反锁门问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达对我的喜欢,让我接受他,我明确拒绝并以接孩子为由才逃脱魔爪”。
另据记者获取的一段时长16分钟的录音里,可以多次听到一位女士在对话中向一位男士发出“不要不要”的回应。王女士称这是她偷录的与吕某某在事发当时的对话。记者注意到,在录音中,上述男士曾先后说出“开庭的时候就看到你亮眼睛(漂亮)”“你真吸引人”“还害羞呢”“你同意的话我尽量考虑的多些”“你是不是嫌我老了”“我又不说,你考虑就对了”“你个子大了,漂亮多了,真的漂亮”等话语。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案件初期按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月12日,女子遭法官猥亵的16分钟录音曝光引发广泛关注。当晚,涉案当事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据悉,吕梁市民王女士(化姓)称,2025年9月5日,吕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配合案件询问的她实施猥亵。目前,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该案进行行政立案。
若吕某某猥亵行为经查属实,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何目前只是行政立案?将来会刑事追诉吗?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一般猥亵违法与强制猥亵罪的核心界限在于“强制”二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一般猥亵,指违背他人意志、侵害性羞耻心但无强制手段的行为,多为“偷袭式”接触,被害人事后才感知,此类行为最高可处15日拘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需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具体到本案,吕某某是否存在“胁迫”行为,是案件能否转入刑事追诉的关键。若查实其利用法官身份和裁判权,以“判决不利”相要挟,或在密闭办公室反锁房门隔绝求助,此类情节叠加可认定为“胁迫”,其行为将涉嫌强制猥亵罪。
吕金艳表示,行政与刑事立案并不互斥,公安机关先行行政立案是常规操作,可快速固定证据,待查清关键情节后再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目前吕某某已被停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人身可控,无需立即采取刑事拘留。
若“胁迫”情节属实,吕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还可能因利用职权从重处罚,可参照福建霞浦类似案件——法院曾以“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作为从重处罚依据,吕某某作为中级法院法官,职权层级更高,从重情节更突出。
吕金艳强调,本案特殊情节一旦查实,“胁迫”要件即可成立,案件应转入刑事追诉。在全面调查完成前,不宜草率判定“必入刑”或“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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